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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文 明確何為“打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藏匿轉移被買兒童,不可從輕處罰!
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負責人對此指出,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解釋》將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藏匿、轉移被買兒童、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為解釋為“阻礙解救”,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
醫(yī)療機構等出賣兒童,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還明確: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出于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于撫養(yǎng)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談及上述界定,該負責人指出,《解釋》通過明確“偷盜嬰幼兒”“阻礙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義,列舉數(shù)罪并罰情形,體現(xiàn)了對拐賣兒童犯罪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
如何區(qū)分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稱,正常介紹婚姻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正常介紹婚姻有時也會涉及收取一定感謝費等錢財,但介紹人是明知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基于雙方自愿,為促成婚姻的締結而居間聯(lián)系。而不法分子打著介紹婚姻的旗號,違背婦女意志,將婦女作為商品出賣給他人,侵害了婦女獨立人格尊嚴,則是屬于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該負責人稱,實踐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誘騙等方式限制婦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證件等方式,迫使婦女同意與他人生活、結婚,索取錢財。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紹婚姻等名義將婦女拐帶至外地,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使婦女不得不屈從于行為人的要求,被迫與他人生活、結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錢財獲利,同樣違背了婦女意志,已構成拐賣婦女罪。
“《解釋》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實踐中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否構成拐賣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準確界定罪與非罪,依法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上述負責人補充說,當然,實踐中情形很復雜,有些是伴隨介紹婚姻引發(fā)的財產、感情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應當根據主客觀要件準確甄別。鑒于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shù)陌讣矔r有發(fā)生,《解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拐婦女自愿留下共同生活的,收買人也要受罰!
現(xiàn)實中,一些被拐賣的婦女,已經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自愿繼續(xù)留在當?shù)毓餐畹模瑢κ召I人該如何處理?
對此,《解釋》第五條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yè)已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被買婦女自愿繼續(xù)留在當?shù)毓餐畹模梢砸暈椤鞍凑毡毁I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上述負責人指出,但需注意的是,具備該情形,只是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要依法追究。(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打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