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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行政級別低于被告 史上最貴強拆判決難執行

2016年12月08日 10:11 | 作者:盧義杰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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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億元賠償——今年7月,高文華拿到了這份“史上最貴強拆判決”,但如何兌現成為難事。這距他公司的船廠被違法強拆已過去5年了,他和股東的處境日益艱難。

“平潭的行政級別比我們高。”作出判決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高文華解釋,敗訴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由福建省直管,它雖曾是福州下轄縣,但現在為正廳級。法官認為,按照現在的司法體制特點,應該先通過政法委、上級法院與平潭溝通,并且現在還不到強制從對方賬上劃款的時候,“打個比方,你非要我坐動車、坐飛機,我不能,我現在只能騎自行車”。

在法官表態“法院正在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執行”的同時,平潭管委會辦公室一名負責人也告訴高文華,平潭一定會履行判決,不過需要一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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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點工程施工兩年后面臨拆遷

位于閩東沿海的平潭是中國第五大島、福建第一大島,地處海上交通要道。2005年,當地人高文華看好水上運輸市場,決定成立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注冊資本4200萬元。

“后來手續跑了差不多3年,蓋了很多很多章。”高文華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2007年2月,公司取得了平潭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面積197.6畝,2008年4月,福建省政府又給該公司頒發了《海域使用權證書》,用海面積913.2畝。

高文華自信滿滿:如果船舶修造廠完工,生產能力將名列福建省前茅,雖然投資過億元,但大約經營7年即可回本。平潭縣發改局此前也通知遠大公司,稱項目入選2007年福建省重點項目,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船廠開建的同時,平潭也在迅速發展著。2009年7月,平潭建立福州(平潭)綜合實驗區,首任管委會主任由福州市副市長兼任的干部配置,更讓該縣的未來擁有進一步想象空間。

高文華為家鄉發展感到高興,但沒想到,他的“船廠夢”即將破碎。2010年8月,平潭管委會發出《關于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項目涉及征遷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拆遷通知》),稱根據實驗區和福州港平潭港區的總體規劃,遠大公司船廠的全部用地、用海均在一項工程的擬征用范圍內。

《拆遷通知》所說的工程指平潭港區金井作業區一期1號~5號泊位工程。這被譽為“平潭開放開發先行啟動的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此后也成了福建省重點工程。在主政者的布局中,它總投資預計25億元、規劃年吞吐量1360萬噸,無疑能打通平潭與周邊地區的交往,提供更便捷的國際國內貨物進出平臺,戰略意義重大。

“船廠建了兩年,還沒建好,但我們接到通知只好停工了。”高文華無奈,船廠的位置與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有重疊之處,也就是說,他的“重點工程”要給另一項重點工程讓步,而遠大公司早已備好人才、只待開業,一些合作伙伴也與公司簽了框架協議。

船廠“胎死腹中”,平潭管委會與遠大公司開始協商補償,初步方案為補償9600萬元、另加其他物質補償。對此,聲稱已投入上億元的遠大公司無法接受。

平潭縣政府曾要求各部門“超常規運作”

補償沒有談妥的時候,2011年3月,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的一家施工單位進場開始填海作業。遠大公司試圖阻止,并隨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施工單位請示平潭管委會能否繼續施工。事實上,針對遠大公司的拆遷手續彼時并不齊全,有關部門尚未對該公司船廠作出征收決定,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也沒被收回。

與國內不少被曝光的拆遷一樣,經濟發展的沖動讓平潭難逃“先上車、后補票”的通病。高文華的代理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所謂“拆遷”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下達征收決定,而不是由某個機關直接發個《拆遷通知》。

平潭管委會并非不知道這一點。當年6月,平潭管委會在給施工單位的回函中坦言“目前前期手續尚未齊全”,但強調“本工程工期緊、任務重,為確保工程建設不受影響,我區正加緊辦理項目前期手續”“我區要求你司不能停工”。

至于“繼續施工可能造成的與工程施工程序不符以及征收用地用海手續完善的問題”,平潭管委會表示“將會及時與省上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可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我區承擔”。

同樣求“快”的還有平潭縣政府,2010年9月,在給遠大公司下發《拆遷通知》一個月之后,該縣舉行了遠大船廠評估及金井作業區前期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顯示,會議直言各部門要“超常規運作,采取先辦后補手續的方式,盡量簡化程序”,同時要積極協調省級對口單位盡快審批。

然而,法律程序并沒有那么快。前述施工單位填海作業之前,福建交通運輸廳剛向國家交通運輸部轉報了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2012年6月,交通部審查了申請材料,隨后批復了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工程使用岸線的申請——這正與遠大公司擁有使用權的海域存在重疊。

6個月之后,交通部在行政復議決定中承認了這一點,決定撤銷前述批復。

高文華不知道說什么好:盡管暫時保下了這片海域,但在一年多前的2011年5月11日,公司的在建船廠已經被強制拆除了。

拆除的前幾天,接到該公司舉報的福建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某支隊多次前往施工現場調查。該支隊于拆遷次日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一名縣領導早前向隊員介紹,他們是“不得已只好先行施工”“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支隊建議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平潭也開始了拆后的“亡羊補牢”——2011年5月18日,遠大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決定收回;11月,針對遠大船廠項目的所有用海用地及相關設備設施,平潭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金額參照評估結果,此外擬提供95.6畝工業用地、30畝商服用地供該公司轉產轉業。

管委會、縣政府當庭否認強拆,被判賠1.9億元

遠大公司開始了為期4年的一系列訴訟。2012年3月,遠大公司針對《征收決定》起訴了平潭縣政府。未等判決,該縣當年5月主動撤回了這份決定。

2013年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平潭縣政府“怠于履行舉證責任”為由,認定作出征收決定的證據不足、判其違法。次年3月,曾讓高文華“船廠夢”破碎的《拆遷通知》,又因“該通知未送達”被判定無效。

強拆船廠的行為則在2014年4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在遞交給福州市中院的起訴狀中,遠大公司向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索賠3.4億元,包括在建工程等資產損失1.6億元、停產停業損失1.6億元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折舊損失、海域使用權折舊損失,公司還要求返還被侵占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

第一項索賠里的1.6億元,是遠大公司此前單方委托一家評估機構得出的損失結論。相較之下,平潭方面通過評估機構得出的數字是9600萬元,二者相差巨大,誰也說服不了誰。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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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平潭 判決 遠大 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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