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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實現“天下無冤”的制度保障
“天下無冤”或是一個理想主義的目標,至少在制度改良上要盡可能減少冤案發生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被媒體刻意挑出的“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首先針對的是偵查環節。“以審判為中心”要糾正的,也正是過往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奉為潛規則的“以偵查為中心”。很多人可能都有這樣的印象,一些刑案的破獲,長期以來就是以警察抓獲“犯人”為標志。但問題在于,如果抓錯了人,還能叫“破案”嗎?如果辦了冤案,當年的立功受獎還能收回嗎?
當然,在“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之下,多數刑案法院的裁判結果與公安的偵查終結報告并無太多本質的區別。偵查活動及在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卷宗等證據材料,對于最后的定案在多數時候仍具有決定性意義。偵查機關宣稱破了案,卻被法官在庭審中推翻,這樣的情況在過去極為罕見。只是最近幾年來,無罪判決才有所增加。
但在關乎人命的刑事司法中,并不能因為冤案數量在案件總量中占比極少,就可以認為是合理的。對于某個具體的冤案苦主來說,他背負了冤屈,就是百分之百的冤屈。之所以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正是基于“100-1=0”的錯案影響力。“天下無冤”或是一個理想主義的目標,至少在制度改良上要盡可能減少冤案發生的可能。
三個多月前(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國國情和司法實際,發揮好審判特別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范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而在更早的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正式入法。
很明顯,這一輪刑事司法改革強調的是偵查人員要讓偵查環節取得的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而這個“法律檢驗”的標尺,并不是在偵查機關自己手里,而是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庭手中。
當然,“以審判為中心”也并不希望法庭越來越多地推翻偵查機關的階段性結論,而是希望以法庭的相對獨立審判為后盾,讓偵查機關真切地看到公檢法之間的制約和監督功能,從而自己守好辦案的入口,不把案件“帶病”交給起訴和審判環節。
“以審判為中心”加重了法律專業技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作用,不可避免也招致了一些質疑。一些有錢或有權的“壞人”可能利用相對優質的辯護資源,抓住程序上的漏洞來為自己脫罪。這有可能讓壞人囂張,讓受害人含冤泣血,讓眾望的正義委屈沉淪。但這并不是“以審判為中心”本身帶來的。指控“壞人”的檢方,也有強大的法律資源。提高公訴質量,推進檢察官和法官的專業素養,以科學立法和開放立法盡可能減少法律漏洞,實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必然要求。(王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減少冤案 天下無冤 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