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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個稅起征點該改了
據報道,近日,批量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該稅制規定800元為起征點,且已經36年未改。由于對學生而言,扣稅較多,引發多位實習生抱怨。
從經濟學基本原理來看,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所得的性質是相同的,都屬于勞動者出賣勞動所獲得的報酬,屬于工作收入,與資本利得收入的性質完全不同。由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和稿酬收入實施不同稅制,導致個人所得稅調節和激勵機制出現扭曲,不應該納稅的人繳納了稅收,比如實習生本該屬于低收入群體,不應納稅;對于有股票、股權轉讓等收入的高收入群體,卻成為免稅群體,稅收出現逆向調節。
其實,縱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無論是美、日等發達國家;還是印度、埃及等發展中國家;或者俄羅斯、匈牙利等經濟轉軌國家都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在內的勞務所得實行統一的征稅方法,按年綜合征收,統一扣除有關費用。
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國家通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國對勞務報酬、稿酬等與工資薪金實施不同稅制的做法,使得個人所得稅對社會發展的調節和激勵功能大打折扣。希望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盡快推動個人所得稅改革,特別是將勞務報酬、報酬收入與工資薪金收入同等對待,讓勞務報酬起征點36年未改的新聞不再出現在報端。
□李寧(注冊稅務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勞務報酬 個稅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