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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廣告傳播易監管難
9月1日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亂象進行了規制,那么,直播平臺上主播們插播的廣告,是否屬于互聯網廣告?
浙江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楊民認為:“互聯網廣告的界定是以互聯網為依托以推銷為目的音頻、視頻、文字、繪畫等,這是以載體來定義的。簡單說,就是出現在互聯網上的廣告,與平面媒體廣告、電視廣告是并列的。按照這一定義,此兩種情況都屬于互聯網廣告。”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告訴記者,“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發布違法廣告,要承擔法律責任。自媒體、個人發布廣告也會構成廣告發布者。
當提到直播廣告涉及賣淫、賭博以及虛假廣告的現象時,郭棟說:“賭博、賣淫、假貨等在網絡直播廣告中出現,這說明新事物的兩面性,在享受它創新便捷的同時,也要面對這些負面因素,這個的確需要治理。”
楊民認為,互聯網廣告因其易復制、易傳播的特點,比傳統媒體更難監管。網絡主播插播虛假、非法廣告的監管相對容易,因為主體很明確——對主播和平臺都加以處罰就可以了。
編輯:楊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