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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推“痛經假”真是為女職工好嗎?
強制推行“痛經假”,既可能惡化女性求職環境,也會面臨執行層面的困境,需慎重對待。
據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將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突出對女職工予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勞動保護,其中還專門明確了“痛經假”。目前,至少有江蘇、上海、浙江等10余省份在本地區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提出女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休“痛經假”,最長可休二至三天。
“痛經假”這一概念由來已久,早在1993年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雖然如此,這些年來相關的配套政策并未達到足以支持其適用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推出“痛經假”,略顯倉促,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
客觀地看,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僅產假、哺乳假就已經對女性的求職地位造成嚴重影響,此外隨著國家“二胎”政策的放開,想必用工單位更加會對女性勞動者忌憚三分,在這種情況下,再強制推行一個“痛經假”,是否會進一步惡化女性求職者的求職環境?
“痛經假”于企業而言,一方面是正常薪水支出,另一方面是工作崗位空缺無勞動產出,企業用工成本上升,雖然企業有承擔社會責任的一面,但將每年二十幾天痛經假造成的損失完全交由企業承擔仍顯過重。如此,企業對女性求職者“忌憚三分”實屬自然。
另外,對“痛經假”討論的落腳點應該集中在“痛經”而非“女性”上,將“痛經假”賦予女性,不過是痛經這一生理現象僅反映在女性身上而已。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益。而痛經,可伴有惡心、嘔吐、腹瀉、頭暈、乏力等癥狀,依舊屬于勞動者正常的勞動權益保護范疇,依照《勞動法》照樣可以獲得保護,單獨列出,多此一舉。
而且,因為痛經并無明確衡量標準,若是一些女性職工“無經也休”、“不痛也休”,就可能構成對權利的濫用,不僅會給企業帶來額外損失,也有違“痛經假”實行初衷。
根據網上調查,有近四成的網友認為實行“痛經假”是對女性職場人士的歧視,“痛經假”無需單列,實在無法忍受可以按病假處理。這或許是當前配套政策未能達到條件的情況下,比“痛經假”更務實的女性權益保護路徑。
□韓驍(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強推 痛經假 就業歧視 女性 求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