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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范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并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編輯:楊嵐
關鍵詞:公務員 專業技術 行政 執法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