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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全文)
新華社北京7月11日電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全文如下:
志愿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志愿服務組織是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匯聚社會資源、傳遞社會關愛、弘揚社會正氣的重要載體,是形成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社會風尚的重要力量。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歷史進程,我國志愿服務事業快速發展,志愿服務組織不斷涌現,對促進志愿服務活動廣泛開展,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國志愿服務組織在總體上還存在著數量不足、能力不強、發展環境有待優化等問題。現就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樹立和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以黨的建設為正確引領,堅持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能力建設為基礎,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增強法律保障為重點,積極扶持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統籌發展。把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大局,正確處理志愿服務組織與其他社會服務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統籌不同區域、不同領域、不同類型的志愿服務組織發展。
堅持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注重服務與管理并舉,暢通聯系渠道,有效發揮志愿服務組織作用。遵循志愿服務組織發展規律,根據志愿服務組織類別和規模,指導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明確定位、強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創新方式、拓展領域,有效釋放創造力和生產力,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堅持正確引導、依法自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監管,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確保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正確方向。充分尊重志愿服務組織的社會性、志愿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特點,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依法自治。
堅持創新發展、多方參與。著力推進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與志愿服務活動共同發展,筑牢志愿服務組織基礎。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志愿服務隊伍,引導民生和公共服務機構開門接納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務工作合力,擴大志愿服務社會覆蓋。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環境得到優化,初步形成登記管理、資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志愿服務組織服務范圍不斷擴大,基本覆蓋社會治理各領域、群眾生活各方面,涌現一批公信度高、帶動力強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功能有效發揮,成為推進人們相互關愛、傳遞文明的重要渠道,成為提升社會服務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為增進社會信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有生力量。
二、 加強志愿服務組織培育
(四)推進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引導符合登記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針對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務組織規模小、注冊資金不足、缺乏相應專職人員和固定場所的實際,在不違背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基本精神基礎上,可以按照活動地域適當放寬成立志愿服務組織所需條件。各有關部門要在活動場地、活動資金、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激發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經單位領導機構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本單位、本社區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已經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為其提供規范指導和工作支持。
(五)健全志愿服務組織孵化機制。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要吸納志愿服務組織進駐,在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扶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專門的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幫助提升服務能力。積極建立志愿服務組織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溝通交流平臺,鼓勵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免費的資金證明、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
(六)積極推進志愿服務組織承接公共服務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志愿服務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務組織靈活度高、創新性強的特點,積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承接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等領域的志愿服務,加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運營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務信息平臺等載體,及時發布政府安排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為志愿服務組織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務組織監督管理。加強志愿服務組織日常監管,建立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參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探索建立登記管理機關評估、資助方評估、服務對象評估和自評有機結合的志愿服務組織綜合評價體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進行跟蹤評估,將評估情況作為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社會各界資助以及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推進志愿服務組織誠信建設,將志愿服務組織守信情況納入社會組織誠信指標體系。對業務活動與志愿服務宗旨、性質嚴重不符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退出機制;志愿服務組織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強化志愿服務組織示范引領。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等方式,建設一批活動規范有序、作用發揮明顯、社會影響力強的示范性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表彰獎勵。通過推廣志愿服務組織培育和管理經驗、建設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庫和優秀志愿服務項目庫等方式,引領帶動其他志愿服務組織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志愿服務組織 中央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