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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哪些規定最受關注
監護制度調整引發諸多疑問
監護制度是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
草案對我國的監護制度作出調整,將被監護人范圍擴大至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將部分社會組織納入監護人范圍,并對撤銷監護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相當于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監護”范圍內。
李適時表示,這一調整有利于保護智力障礙者等人群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曾兩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國家衛計委、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全國律協等部門,以及學者、律師對監護制度有關監護制度條款的意見。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過去《民法通則》把監護內容放在“公民”一章,是當時權宜之計,現在制定的民法總則對監護只宜作簡略性的規定,監護的主要內容應該放在親屬法或者婚姻家庭法中進行規定。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老年福利處調研員陳建軍認為,老年人的監護與其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無質的差異,應統籌考慮。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監護人條款,多年來是一個“沉睡的條款”?!皼]有人愿意提起訴訟并承擔起監護責任,而政府的相關部門對此也不知所措,做多了怕越權,做少了怕出事?!辟←惾A建議,在申請撤銷監護權的主體中規定兜底條款,明確在沒有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民政部門要及時提起訴訟。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倪春霞贊同此觀點。
在申請撤銷監護權的主體方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維權部法規處副處長王治江表示,殘聯可以作為撤銷監護權的申請主體?!疤貏e是對于一些殘疾人監護問題,殘聯介入的情況比較多”。
針對監護權撤銷的情形之一“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米良渝建議明確判斷標準和調查主體。他說:“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在離婚期間,一方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擅自將孩子帶離出境或者到其他陌生的環境,這算不算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草案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此外,草案還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明確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一些學者對恢復監護權的規定并不支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認為,設立監護資格恢復的制度風險很大,實踐中“確有悔改”難以證明,且恢復監護資格會破壞已經形成的新的監護秩序。
佟麗華建議規定因性侵未成年人或者虐待未成年人致其重傷等嚴重情形而撤銷監護權的,不能恢復其監護權。“一是對當事人及社會起到警示作用;二是撤銷監護權后,未成年人可能通過民政部門找到收養家庭,確立新的家庭關系”。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將“單位”納入監護人的范疇,例如未成年人監護,如果其父母、親屬都無法擔任監護人,那么其父母所在單位可擔任監護人。草案刪除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相關規定,提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此,李適時表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
草案規定,“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亮權提出,現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職能弱化,可能沒有這個能力,承擔不了這個職責。
“有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只有兩三個人,哪有精力來管?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同意、民政部門證明認可才行,建議這一條款要慎重研究,否則難以落實?!绷_亮權說。
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問題,王剛委員表示,在現行的體制下,我國的未成年人絕大部分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的。尤其是寄宿制學校,大部分時間都是學校在實際上做這些孩子包括人身安全等的管理監護。
王剛認為,學校這種管理屬不屬于監護,是否一種臨時監護,這種監護權如何取得與賦予?建議在“監護”一節里面有一個適當的表示,更符合現在寄宿制學校長時間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現狀。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民法總則草案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