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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梳理發現:六種“潛規則”背后的真腐敗
“我是請人幫忙裝修,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2002年,某城市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高某在工作過程中,與園林景觀工程中標方重慶某公司董事長龍某熟識。2004年,高某的一套房子需要裝修,便聯系龍某,請其幫忙設計。在龍某的積極活動下,高某與龍某介紹的施工隊簽訂了裝修協議,并由龍某為其支付了裝修費用。
懺悔:我作為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在工程項目發包中擁有一定的話語權,投標公司經常有求于我,所以,他們千方百計地討好我。在自家房子裝修事情上,我不應該找公司項目的中標方,為了區區幾萬元裝修費,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失去了一切本該珍惜的東西。
檢察官說法:國有工程建設領域企業的領導干部要堅守法律底線,雖然他們掌握著大量的工程發包、質量監督、工程款支付、項目驗收等方面的權力,但是他們應該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處理,把公事和私事分開,防止工程承建商利用漏洞對他們進行拉攏腐蝕。本案中,高某就是將家事和工作混為一談,最終給不法承建商以可乘之機。在房屋的裝修上,高某最終未能抵擋住誘惑,倒在龍某的“糖衣炮彈”之下。
“這是朋友幫忙,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蔣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某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苗木采購并對采購項目的質量和價格進行初次把關、組織工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事項。2009年,單位需要采購大批苗木,由于找不到相關途徑尋找苗源,蔣某就推薦了某園藝場老板鄭某。在蔣某的幫助下,鄭某順利承接了標的500余萬元的供苗業務。2010年,蔣某跟鄭某表達了需要用錢還房貸等想法,希望鄭某能夠給予一定支持。不久后,鄭某就打了15萬元到蔣某岳母的銀行卡上。蔣某將其中10萬元用于還房貸,剩余的5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懺悔:我作為一名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工資不高,身上還背著十幾萬元的房貸,感覺生活壓力很大。看到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園藝場老板掙錢比較輕松,利潤也很高,慢慢地心理開始不平衡。和鄭某在一起時,我經常和他說生活壓力大,還有十幾萬的房貸要還等一些瑣事,希望他能給我幫幫忙,以減輕生活壓力。就這樣,我一步步走向了犯罪深淵。
檢察官說法:蔣某稱與鄭某是朋友,鄭某給其15萬元是幫忙,不是受賄。其實,這只是蔣某為自己受賄找的借口。鄭某之所以給蔣某15萬元,看中的是他手中苗木采購和付款的權力。
“我是借錢,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某建筑有限公司設備租賃分公司經理李某,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對外承租機械設備工作。1995年,他通過同學介紹認識了某建筑機械公司總經理張某。此后,因建筑機械公司每年都在租賃分公司承接建筑設備租賃業務,李某和張某相熟。2011年,李某因女兒想出國留學,資金比較緊張,遂向張某提出借款10萬元,并承諾一年后歸還。李某給張某打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一年后,李某并沒有按照借條約定的時間還款。三年后,李某找到張某稱,自身資金比較緊張,10萬元不能還了,并允諾在業務上多幫助張某。張某同意了李某的想法,并給李某出具了還款10萬元的收條。
懺悔:以前我的工作和家庭都很美滿,我在租賃公司擔任經理一職,妻子在機關工作,生活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我借了民間借貸,利息比較高,資金比較緊,一時周轉不開,才開口向業務方張某借錢的。剛開始我是想還的,后來想到張某和我有業務往來,有求于我,就產生了不還錢的想法。直至案發,才幡然悔悟。
檢察官說法:在中央和地方嚴懲職務犯罪的大背景下,一些腐敗分子“另辟蹊徑”,一種以“借錢”為表現形式的新型受賄犯罪屢屢發生。本案中,李某由于資金緊張,便向業務方老板張某借錢,并且寫了借條。但長期不還,直至最后,張某簽寫假的收條,以此種方式將這10萬元錢送給了李某。這種以“借”為名的受賄,其實質是權力尋租,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腐敗犯罪。
“是人情往來,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2011年至2014年,某工程設施管理站副站長張某,接受某工業設備安裝集團公司重慶分公司陳某的請托,在陳某承接的多個工程項目中,為其提供支持和照顧,直接將工程項目發包給陳某或安排陳某自己聯系公司進行圍標,并在工程實施中為其提供幫助,按照陳某請求及時簽字付款。事后,張某分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春節前,分三次收受陳某送予的過節費共計6萬元。
懺悔:每到傳統節日之前,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工程承接商為了表示心意,會送給我大小不等的過節費、紅包。我沒有緊繃廉政這根弦,放松了警惕,認為收個紅包沒什么,沒有想到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檢察官說法:春節是中國傳統節日,親友互贈禮品是傳統習俗。正是受這一傳統習俗影響,少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認為過節收禮頂多屬于一般違紀,問題不大,讓與其有著業務交往的行賄人以“拜年”名義向其行賄。本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發包過程中,為陳某提供幫助,在春節這一節點接受好處費。其實質是權錢交易,屬于受賄行為。
(漫畫:張浩)
編輯:曾珂
關鍵詞:潛規則背后的真腐敗 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