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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建言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
【財新網】(記者 趙復多)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工作中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律師履行職責的保障。但在長期從事刑事案件辦理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看來,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定仍存在問題,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相適應。
“2015年法院開始庭審實質化改革試點,從成都等地試點經驗看,庭審實質化不僅要提高律師辯護率,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關鍵還要保障辯護律師在庭前調查取證權真正得到落實,才能防止庭審走過場。”
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施杰認為,辯護律師只有充分發現并掌握案件事實,才能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有效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審判人員則是兼聽則明,在控辯雙方有交鋒的意見中盡最大可能發現客觀真相,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錯案發生。
偵查階段律師應有權調查取證
施杰表示,目前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是否享有調查取證權仍不明確。從法理上看,既然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就是辯護人,當然就應當享有作為辯護人所享有的所有執業權利,包括調查取證權。但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律師在偵查階段具體享有的各項執業權利中,并未明確調查取證權。
“爭議于是產生,公安司法機關一般認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不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界則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肯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施杰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