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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為更好地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現就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 目標和基本原則
1. 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目標是: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2. 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遵循司法規律,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堅持權責明晰,權責相當;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責任與處罰相適應。
二、 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3. 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落實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4. 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形式。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
檢察官辦案組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組可以相對固定設置,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
5.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6.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簡單案件也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決定初查、立案、偵查終結等事項,由主任檢察官或獨任檢察官提出意見,經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7. 訴訟監督等其他法律監督案件,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以人民檢察院名義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或提出(提請)抗訴的,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8. 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參加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承辦案件的,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9. 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簽發。
10. 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有權對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進行審核。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可以要求檢察官復核或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要求復核的意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歸入案件卷宗。
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改變該決定,或要求立即執行的,檢察官應當執行,執行的后果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檢察官不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明顯違法的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三、 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
11. 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發揮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指導和監督功能。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辦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的案件,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的案件。
12. 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資深檢察員組成。
13. 檢察官可以就承辦的案件提出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請求,依程序報檢察長決定。
l4.檢察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檢察委員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15. 完善檢察委員會決策咨詢機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委員會、專業研究小組等檢察委員會決策輔助機構。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到場發表咨詢意見。
四、 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
16. 檢察長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決定是否起訴;
(三)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提請抗訴,決定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
(四)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以及復議、復核、復查;
(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決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重要偵查措施;
(六)決定將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
(七)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
(八)主持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對檢察官進行考評;
(九)組織研究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受檢察長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規定的相關職責。
17. 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察長委托履行職責。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訊問一次。
下列辦案事項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
(一)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鑒定;
(三)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
(四)主持公開審查、宣布處理決定;
(五)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18. 主任檢察官除履行檢察官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案組承辦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工作;
(二)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19. 業務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涉及本部門業務的法律政策問題;
(二)組織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辦案工作的指導;
(三)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討論,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提供參考意見;
(四)負責本部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應當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20. 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三)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四)收集、調取、核實證據;
(五)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21. 省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可以將檢察長的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權力清單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