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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出臺辦法 政協提案由市長負責
原標題:市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實行市長負責制
本報訊 (記者 高健)市政府近日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市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長負責。《辦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需由市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政協提案,是指全國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統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由市長負責,常務副市長分管,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督辦、協調等工作。同時,市政府及其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責任制度,對建議、提案實行分類管理,嚴格辦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并按期答復。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協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協商有關單位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交承辦單位辦理;市人大會議、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協商有關單位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政府辦公廳提出的交辦意見應當明確建議、提案的承辦單位和答復截止日期。建議、提案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后,將建議、提案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擅自滯留或者自行轉辦建議、提案。市政府辦公廳對承辦單位退回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另行交辦。
承辦單位應當確定具體承辦建議、提案的責任人。對于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承辦單位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協調辦理。
編輯: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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