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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核準投資新目錄 過剩產業禁立項(附全文)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一、 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 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
火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 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四、 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 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 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 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 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九、 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 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 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準。
十二、 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編輯:羅韋
關鍵詞:核準投資新目錄 過剩產業禁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