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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答《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二是增強《辦法》制定的科學性。《辦法》既有公示的內容,也有公示的程序,還有許多救濟性措施。怎樣使《辦法》切合實際,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企業和基層一線人員最有發言權,通過網絡征求意見,可以廣泛地獲得企業、基層和專家學者意見,確保《辦法》更好發揮作用。
三是使《辦法》制定更接地氣。網絡監督已成為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監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少統計違法行為都是通過網絡舉報的,網民已成為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通過網上征求意見,能充分吸收網民意見和建議。
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將被列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且將被公示相關主要信息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界定,公示的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所包括的內容,公示的主體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聯合懲戒措施,糾錯和救濟制度,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管理等內容。問:企業出現哪些行為,會被列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答:《辦法》第2條規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一是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是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的;三是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
以上三種統計違法行為,每種都嚴重影響企業源頭數據,只要依法核實屬三種情形之一,企業就會被列入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問:被確認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統計部門將公示企業什么信息?
答:《辦法》第3條規定: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之所以公示這些信息,就是要讓社會公眾了解是哪個企業違反統計法、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違法情節和處理情況,以便社會公眾更好地監督,同時也給嚴重失信企業施加強大的輿論壓力。
被公示后的失信企業經認真整改可縮短公示期限
問: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的公示期限是多長時間?被公示后,企業認真整改,是否可以縮短公示期限?
答:《辦法》第7條規定,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如果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并由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提前移除有關信息,但是公示時間不少于6個月。如果企業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現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將延長至2年。
公示期限的確定主要是考慮要將懲戒與教育警示相結合,企業有積極表現的,經申請可以提前移除公示信息。我們認為,公示不是目的,是要通過信息公示對企業進行教育、警示,對其他企業進行告誡,最終是要達到提高源頭數據質量,維護統計法律尊嚴的目的。
《辦法》設定了糾錯機制
問:如果有被公示的企業不幸“蒙冤”,有何救濟途徑?
答:統計部門將嚴格依法認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同時《辦法》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機制。《辦法》第10條、第12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上述兩條規定是《辦法》公正性、合理性的體現,可以較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利益不受侵犯。
《辦法》設置了暢通的公示信息渠道和舉報渠道
問: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什么渠道了解到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答:對于公示信息的渠道,《辦法》第3條規定,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國家統計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因此,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統計信息網上看到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可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推動全社會對統計工作的監督。另外,通過中央級網站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可以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促使統計上違法企業認真整改。
問:社會公眾可以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嗎?
答:我們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并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公布的舉報電話、舉報郵箱或采取在線舉報形式,也可以采取傳統的信件舉報形式進行舉報,舉報渠道是暢通的。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國家統計局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失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