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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臺意見:禁止高校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人民網北京10月9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制定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意見》提出,嚴格師德懲處,發揮制度規范約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即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意見》強調,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高校師德建設,遵循高校師德建設規律,著眼長遠,將高校師德建設全面推向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同時重點解決當前高校師德突出問題,培育高校教師高尚道德情操,促進高校師德建設邁向新的臺階。
《意見》指出,長期以來,廣大高校教師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嘔心瀝血、默默奉獻,潛心治學、教書育人,敢于擔當、銳意創新,為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贏得了全社會廣泛贊譽和普遍尊重。高校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情操直接影響著青年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養成,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關系著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加強和改進高校師德建設工作,對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推進高等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激勵和懲處相結合的高校師德建設六大長效機制。一是創新師德教育,引導教師樹立崇高理想。將師德教育擺在高校教師培養首位,貫穿高校教師職業生涯全過程。創新師德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將優秀教師請進課堂,結合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師德教育,切實增強師德教育效果。二是加強師德宣傳,培育重德養德良好風尚。將師德宣傳作為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努力營造崇尚師德、爭創師德典型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對于高校師德建設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應對并有效引導。三是健全師德考核,促進教師提高自身修養。將師德考核作為高校教師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存入教師檔案。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并在教師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四是強化師德監督,有效防止師德失范行為。將師德建設作為高校教育質量督導評估重要內容。構建高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高校及主管部門建立師德投訴舉報平臺,及時掌握師德信息動態,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和問題。五是注重師德激勵,引導教師提升精神境界。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評先評優的首要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師德表現突出的,在教師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聘用,研究生導師遴選,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和學科領軍人物選培,各類高層次人才及資深教授、榮譽教授等評選中優先考慮。六是嚴格師德懲處,發揮制度規范約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即: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高校教師有違反“紅七條”情形的,依法依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建立問責機制,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意見》強調,廣大高校教師要充分認識自己所承擔的莊嚴而神圣的使命,發揚主人翁精神,自尊自律自強,既做學問之師,又做品行之師,自覺捍衛職業尊嚴,珍惜教師聲譽,提升師德境界。高校要健全教師主體權益保障機制,明確并落實教師在高校辦學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充分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二要充分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學術權利和學業評定權利。三要保護教師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建立教師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四要創設公平正義、風清氣正的環境條件。
《意見》指出,高校是師德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并明確牽頭部門,由相關責任部門組成師德建設委員會,建立一崗雙責的責任追究機制。高校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師德建設,并落實具體職能機構和人員,完善師德建設督導評估制度,不斷加大督導檢查力度。
編輯:曾珂
關鍵詞:禁止高校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