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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離婚前3.9萬賣女兒 因分贓不均報警
庭審>>>
25歲的爸爸當庭辯解賣女:
“我沒想過要賣,我想送給別人撫養(yǎng)”
昨日下午2點半,石林縣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拐賣兒童案,陳某某在法警押解下,一瘸一拐進入法庭。先前被取保候審的鄭某某,也按法院通知提前趕來參與案件的審理。
早在本案開庭之前,陳某某和鄭某某二人已于4月通過訴訟程序正式離了婚,孩子的撫養(yǎng)權由法院判決歸女方所有。
“我現在的住址是看守所”
庭審一開始,陳某某向法庭交代,他1989年出生,只上過小學一年級。或許是因為這樣的學歷背景,當法官問及陳某某從事什么職業(yè)時,陳某某似乎感覺這樣的詞匯對自己來說很陌生,他一時語塞,停頓了一會兒,才勉強說出“臨時工”三個字。接下來,當法官問及家庭住址時,陳某某的回答就更讓人不可思議了。他說:“我現在的住址是看守所。”
從法庭簡短的陳述再一次印證,陳某某生活的主旋律只有兩個字——漂泊。在經歷父親離世、母親改嫁的慘痛經歷以后,他已習慣了四處打工的生活。陳某某說,在與鄭某某結婚不久,他就帶著妻子前往青島打工。隨后女兒出生,妻子辭去工作,每日在出租房里全身心照顧孩子,他辛苦一個月掙回來的錢,僅僅能夠支付一家人的生活費,根本沒有結余,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而相對于陳某某而言,從小在父母呵護下長大的鄭某某顯得靦腆一些,她雖然比陳某某年長一歲,但無論從面相,還是從生活經歷看,都比陳某某要稚嫩一些。從頭到尾,鄭某某不多說一句話,她選用簡潔明了的詞匯回答法庭的提問。
“生活所迫,我想送給別人撫養(yǎng)”
當法庭提問為什么要將親生女兒賣給別人的時候,陳某某回答:“我沒想過要賣,生活所迫,我想送給別人撫養(yǎng)。”
陳某某一口咬定自己的初衷不是賣孩子,但他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又與這個觀點前后矛盾。而且還多次透露出,其實早在閨女出生后不久,他就有了想要賣孩子的想法。
檢方出示的一份證據顯示,陳某某在最初到公安機關投案的時候曾經供述,他在青島打工時候認識的一個工友曾經提到,她家旁邊有個鄰居經濟條件很好,但是夫妻倆結婚多年一直沒有孩子。他于是回家和妻子商量,想把女兒賣了換錢,這樣就可以幫妻子治病(據程某陳述,妻子患病,需長期治療),但妻子并沒有同意他的想法。
雖然第一次和妻子提賣孩子的事情沒有得到同意。但陳某某顯然沒有放棄這樣的念頭。2013年12月,妻子與陳某某吵架以后帶著孩子回石林,陳某某隨后也從山東回到石林,再一次游說要求賣孩子。
這一次,陳某某跟妻子說:“只要娃娃過得好就行,要不然跟你跟我都不好過。”在陳某某的極力游說下,鄭某某似乎覺得這樣的觀點也有道理。于是抱上女兒,跟著陳某某再一次踏上了北上的列車。
“我在火車上不想賣了,就和陳某某說要不我們多要點,說要5萬塊錢,對方嫌貴就不會買了。”一路上,鄭某某甚至有過不賣孩子,不離婚,兩口子繼續(xù)帶著孩子到青島打工的念頭,但陳某某始終不同意。“要不你自己帶走,反正我以后不會管。”
到了鄭州火車站,陳某某以3.9萬將女兒賣掉。
一審被判拐賣兒童罪
整個庭審過程中,陳某某和鄭某某兩人多次正面回應,他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陳某某有機會發(fā)言的時候,總是辯稱自己不是賣孩子,而是送養(yǎng)。
陳某某說,自己之所以收下對方的3.9萬元,一來想為妻子治病,二來想告倒與自己有矛盾的姐夫,三來想和妻子做一些小生意。
公訴人認為,陳某某所說的這三個賣女兒的理由均不成立,反倒他們一賣了孩子就在鄭州買衣服、買零食,回到曲靖以后同樣是逛街買東西,隨后甚至買了摩托車。公訴人認為,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追究陳某某和鄭某某的刑事責任。
法庭經過和議以后,當庭認定陳某某和鄭某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鑒于鄭某某在本案中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且主觀惡性不大,又具有認罪悔罪表現,需要照看年幼的孩子。石林法院一審對鄭某某適用緩刑,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80后夫妻離婚前賣女兒 3.9萬賣女兒 分贓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