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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回應"微信十條壓制言論"質疑:利于保護正當言論自由
昨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這十條《規定》,微信等即時通信將實行“后臺實名制”,此外,未經批準的公眾賬號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注冊新規
新用戶注冊須簽訂協議
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的負責人介紹,《規定》中所稱即時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來往、米聊、陌陌、時光譜等各類基于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
根據《規定》,微信等即時通信將實行“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管理方式。即用戶在注冊賬號時,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但其在前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使用真實身份信息,如可以選擇個性化的網名或昵稱。此外,新用戶注冊應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即時通訊工具是基于熟人圈子的產品,目前即時通訊工具基本上已經普及實名制。而此次規定要求的“注冊時進行真實身份認證”,用手機號碼注冊即可。據悉,用戶在實名注冊后,就可以使用發言功能。而對于一些擁有賬號只瀏覽信息,處于“潛水狀態”的用戶,此次《規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落實實名制后,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對此,國家網信辦解釋,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用戶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督促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各個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此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副主任彭波透露,我國將在近期出臺《個人信息法》。
●信息發布
時政新聞包括報道、評論
《規定》中明確:未經批準的公眾賬號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哪些新聞屬于“時政類新聞”?據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根據2005年9月起施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主要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據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的負責人介紹,目前,微信大概有580萬公共賬號,大多數是政務類、商務類公號,涉及媒體發布的公號比例不超過1%。
●違規處罰
違規將被禁言甚至銷號
根據《規定》,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說,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空間。下一步將落實規定,推進有關工作。“無論是規定的發布還是實施,都要讓網民享受最優質的信息服務。”
《規定》摘要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微信十條壓制言論 微信公眾號 自媒體 言論自由 即時通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