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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業主“棄房斷供”甩包袱 律師:斷供不能免除還款責任
原標題:房價下跌 多地業主“棄房斷供”甩包袱
“棄房斷供”,是指貸款購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棄該房屋的行為。最近,“棄房斷供”一詞頻頻見諸報端,浙江杭州、福建寧德、廣東廣州等地都出現了棄房斷供現象,而同樣的現象在蘇州城區也不少見。
來自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8月,該院受理的個人房屋貸款逾期不還案件120件,同比增加68.7%,增幅之大是近幾年少見。這些案件中,幾乎所有業主都聲稱“無力還款”而斷供。
棄房斷供以降低損失
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城東的王先生是2012年3、4月間購買的第二套房。王先生出于“買漲不買跌”的從眾心理,以不多的首付款與開發商簽下了買賣合同,又與蘇州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借款80萬元,期限20年。買了房的王先生看著房價上漲趨勢,想想過幾年賣出去又能小賺一筆。
但好景不長,王先生所在行業不景氣,其公司薪酬、福利大幅降低。更為糟糕的是,由于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房價漲勢止住了,自己所買的樓盤開始降價。“房子總價跌了快兩成,自己每個月還要支付幾千元貸款,壓力不小,干脆斷供。”于是,王先生停止了向銀行還貸。銀行方面催要無果,只得拿著合同將王先生告到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原告認為,如果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還款,在當前樓市現狀下,很可能造成無法全額執行到借款人所欠貸款的結果,增加銀行壞賬風險。
被告王先生則當庭直言:對借款事實無異議,表示自己所在單位經濟情況不景氣,經濟困難,無力償還貸款。希望向開發商退還所購房屋,以降低自己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未按約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貸款本息的條件已經成就。王先生應當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相關利息、罰息等。且根據擔保合同的內容,原告就上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近半棄房者下落不明
據工業園區法院經常審理房貸糾紛案件的金法官介紹,除了房價下跌,持有住房價格遠低于個人繼續要交納按揭貸款的價格,導致房屋變成“負資產”出現主動棄房外,更有可能是購房者自身財務出現問題,或者炒房團資金鏈斷裂而“斷供”。
值得注意的是,業主斷供后被銀行告到法院,缺席審理較高。被告下落不明或經送達后拒絕出庭的,差不多要占50%,棄房抵債意圖明顯。
據金法官介紹,審理斷供案件發現,購房者往往有一種典型的從眾心理,就是“買漲不買跌”,一部分購房者隨意性較大,缺乏長遠規劃和風險意識,對自身還款能力沒有正確評估,一旦遭遇變故,脆弱的履約能力極易喪失,無法承受巨額貸款,最終會陷入房產被拍賣的尷尬境地。
“棄房斷供表面看來,有人愿意虧損首付和已經支付過的利息,并搭上維護了多年的‘信用’,就一了百了。但斷供不僅是信用問題,還涉及違約責任。”金法官說。
金法官認為,斷供現象頻發,也反映出不少購房者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覺得,斷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銀行愛怎么著怎么著”。其實不然。從“斷供棄房”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還是“甩包袱”,結果都是損失慘重。不僅房子沒了,首付、月供也付之東流。如果房子抵掉還不足以支付銀行貸款的話,還會在個人信用記錄中留下污點,以后再辦理貸款甚至信用卡,都將不被批準。
斷供不能免除還款責任
蘇州一位有著多年房地產業訴訟經歷的劉律師透露,一直以來都存在房貸斷供的情況,自己此前就代理過多個此類案件,大多是因為業主無力支付才會出現斷供。
劉律師稱,業主以斷供來應對房價下跌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個人買房時和銀行簽訂的合同,首先是借款合同,同時還會與銀行簽訂房產抵押合同,千萬不能看自己房子已經資不抵債就選擇斷供。
“從法律角度分析,斷供對借款人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它并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如果債務人不按期還款,無論是出于哪一種原因的斷供,銀行都有可能宣布借款合同到期,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貸款。”劉律師說。
此外,不論房價如何變化,個人對銀行的借款合同總是存在的。如果業主斷供,銀行起訴業主,基本上百分之百勝訴。銀行首先是拍賣抵押的房產,一般拍賣價會比市場價格低10%以上。相關的違約金、罰息、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全都由業主支付。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多地業主“棄房斷供” 棄房斷供 棄房者 甩包袱 無力還貸 買漲不買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