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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生態環境損害被免職 至少兩年內不得升遷

2015年08月18日 14:13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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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干部因生態環境損害被免職 至少兩年內不得升遷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對生態環境領域負有什么責任?

  答:“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干部選拔任用具有鮮明的導向作用。要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就必須從制度上把履行生態環境建設職責與干部選拔任用掛鉤。為了發揮干部選拔任用的“指揮棒”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問:《辦法》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必須追究責任,而且終身追究。貫徹這一要求,《辦法》不僅將“終身追究”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規定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問:《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有什么特點?

  答:《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體現了從嚴的精神,并將各種責任追究方式有機銜接,構成一個責任追究鏈條。根據中央有關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辦法》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責任追究結果運用上,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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