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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宣告陳夏影等3人不構成綁架罪 被關19年終昭雪
中新網福州5月29日電 (林玲)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再審一案,依法撤銷原判中關于綁架罪的部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維持原判中關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據悉,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審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非法所得;以綁架罪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時,判令黃興、林立峰和陳夏影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一審判決作出后,黃興等3人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曾于1999年9月、2001年7月兩次將本案發回重審。2006年11月,福建高院第三次二審,維持了福州中院的第三次一審判決。此后,黃興等3人及其近親屬對綁架罪提出申訴。其間,2008年1月,林立峰在監獄病亡。
今年2月9日,福建高院依法決定對該案立案再審;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再審審理后認為,本案缺乏與原判認定的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害被害人事實相關聯的客觀性證據,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不能確認,原判認定黃興、陳夏影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判認定的其他證據亦缺乏相應的證明力,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因此,原判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再審判決。
編輯:曾珂
關鍵詞:福建19年前綁架案 陳夏影 被關19年終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