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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琿春公安被指刑訊逼供:摳壞受審人耳朵

2015年05月28日 10:09 | 來源:焦點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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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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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接受采訪

 

  任性的執法

  演播室主持人 侯豐:

  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今天的《焦點訪談》

  這三個人,2011年的4月,他們因為涉嫌合同詐騙,被吉林省琿春市公安局采取的強制措施,2013年的5月他們被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到12年不等。幾經反復,2014年的12月延邊州人民檢察院終于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決定“不予起訴”。按理說他們的案子到這時就該結束了,可是很遺憾,半年多過去了,他們依然沒能走出這起案件帶來的陰影。

  解說:

  常洪德、王艷俊、付剛與關宏強等人曾經在吉林琿春共同經營著一個煤礦,2008年4月煤礦90%的股份以133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關宏強,就在關宏強經營期間煤礦發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經濟損失,2011年4月關宏強向琿春市公安局報案,稱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三人對他實施了合同詐騙。

  常洪德的哥哥 常君德:

  井口簽完協議之后,還和你在一起干了四年,就因為我們是小股東,井口由你管理,你在井口發生了透水事故之后,你向公安局報案說我們詐騙,你說世上哪有這樣的詐騙犯啊。

  解說:

  2011年5月16日這天,琿春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對常洪德、王艷俊、付剛三人實施了抓捕。

  王艷俊:

  2011年5月16號,也不知道,我在家待著,就有人敲門,我還以為是搶劫了,我就推門,他們進來也沒亮證,什么也沒亮,一下子就把我摁倒下了。

  解說: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要出示拘留證,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可是常洪德、王艷俊、付剛被抓捕后,卻在琿春市公安局的審訊室里度過了7天7夜,而且常洪德等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按照法律規定,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可是每次審訊常洪德等人都被帶出看守所,到琿春市公安局的審訊室接受詢問。審訊中常洪德等人說他們遭到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

  常洪德:

  一到晚上了就給你這么吊上了,吊上之后直到你受不了。

  付剛:

  拿了一個寫好的詢問筆錄,逼著我簽字,我不簽要揍我。

  王艷俊:

  我戴著腳鐐和手銬挺沉的,給我擱在那個地方又吊到門上。

  解說:

  在看守所,常洪德等人曾向琿春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的檢察官反映遭到刑訊逼供的情況。當時檢察官給他拍了照片也做了筆錄。筆錄顯示常洪德自述頭部的傷是琿春市公安局提審的人用鞋底子打的。當檢察官為常洪德有何補充,他說昨天做的筆錄不屬實,我不簽他們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簽字了。付剛也曾向檢察官反映過審訊時被打的情況。

  付剛:

  抓著我耳朵使勁晃,把我的耳朵給摳壞了。

  解說:

  這張照片也是由琿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拍攝的,這是檢察官當時做的調查筆錄。在有關的資料中,記者還看到了這樣一些圖片,這張圖片是常洪德在琿春市公安局審訊室受審時拍攝的視頻截圖,圖片顯示常洪德坐在公安機關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椅子上,上身被附加的皮帶和褲腰帶勒著。

  常洪德:

  綁在這個椅子上,這個腳腫得就像熊掌似的,而且打了之后,用皮帶給我勒得都透不過來氣。

  解說:

  這是2011年6月29日辦案人員審訊常洪德時的錄像截圖,這位是辦案人員,在他的左前方放著一張已經打印好的詢問筆錄。

  常洪德:

  然后讓你說,他說什么,你就得按照他的意思說,然后拿著這個稿念,念了能有個七遍八遍的。

  解說:

  審訊結束時,常洪德被辦案人員要求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承認其有合同詐騙行為。

  常洪德:

  他就說常洪德你今天要是不簽,我今天讓你爬著回去,我得扒你一層皮。我實在受不了了,我說那我簽。我的字在筆錄上寫上,以上我看過和我說的不一樣。

  解說:

  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中“的”字后面,連寫了一個很小的“不”字。也許是字跡較小,審訊人員沒有發現。在法庭上常洪德等人當庭翻供,說之前的供述并不是出于他們的本意,而是遭到了刑訊逼供,“以上我看過的和我說的不一樣”,這個小小的“不”字在法庭上被注意到。法庭當時曾要求辦案民警到庭協助調查,但幾位辦案人員無一出庭。正是因為證據上存在問題,2012年2月和4月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曾經兩次把這起合同詐騙案退回琿春市公安局,要求辦案人員補充偵查,2013年5月24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常洪德、王艷俊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付剛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三名被告均不服,繼續上訴。

  常君德:

  我光為了我弟弟的事兒東奔西走,就是這個延吉市和琿春市,三年半我來了90多趟。

  解說:

  案件偵辦過程中,常洪德等人是否遭到刑訊逼供,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調查。但經家屬的多方奔走控告,讓這起合同詐騙案有了轉機。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14年12月24日,延邊州人民檢察院以這起合同詐騙案“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同一天,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此案就此終結,在看守所羈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艷俊、付剛三人無罪釋放。

  按說檢察機關在抓捕時扣押的當事人物品應該在當事人無罪釋放后返還給當事人,然而接下來常洪德等人卻又遇到了奇怪的事。2011年琿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時,辦案人員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家的大量的物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門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場列出扣押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的物品時,僅部分首飾、手表等物品開具了扣押清單,被扣的雷克薩斯、路虎、尼桑3臺車是常洪德等人在到案后,讓他們在看守所補簽的扣押手續。據三人反映同時被扣押的還有銀行卡,一些高檔煙酒、茶、首飾、集郵冊、紀念錢幣,腰帶等物品和房產證、身份證、結婚證、車輛行駛證等證件,根本沒有開具扣押清單。

  常洪德:

  上我家去了以后就什么都翻,把保險柜打開了,保險柜打開了,一看保險柜里面我那有一個登喜路,他們從美國拿回來的,給我挺貴的。看這個兜兒,有一個LV,有一個登喜路,他挑個登喜路。

  記者:

  這個有清單嗎?

  常洪德:

  沒有清單,有一臺大掛車的行車證,當時的大掛車是我弟弟的大掛車,把這個行車證、營運證都給扣了,也沒有清單,導致現在這臺大掛車跑也跑不了,補證補不了,已經都成一堆廢鐵了。

  解說:

  本案一審開庭后,部分被扣押的煙酒返還給了王艷俊的家屬,常洪德等人被釋放后,想找回被扣押的車輛,銀行卡等其他物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物品應該隨案移送,也就是說,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應該移交到哪個部門。這個案子是由琿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然后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而且還經過了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于是常洪德等人規定先到一審法院問問被扣押的東西到底在哪兒。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我連一個銅錢都沒看到,公安扣押單,是不是移送給檢察院我們不知道,具體在哪兒我們也不知道,法院沒有。

  常:

  那我們跟誰要呢?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你們先跟檢察院說吧,現在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是他們決定的,他們都知道這個財物在哪兒。

  常:

  我們應該找檢察院。

  解說:

  常洪德、王艷俊、付剛又來到延邊州檢察院,找到辦案檢察官咨詢。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這個案子我就告訴你一句話,所有東西我都沒有,咱就舉例就是這輛車,這輛車我藏也藏不了,這么大的東西。

  解說:

  確定扣押物品并不在法院,也不在檢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又去找最初扣押物品的琿春市公安局,他們先是到了信訪科。

  王艷俊:

  我來了好多次了,你們都推我。

  琿春市公安局信訪科工作人員:

  你們都找誰?主任有病。

  王艷俊:

  他有兩年病了?我就是2月9日來,你告訴我他有病。

  解說:

  信訪科沒有答復,他們又來到法制科,見到了法制科的負責人,這位負責人也曾參加過這起案件的前期偵查。

  王艷俊:

  你接的這個案子,你審我們,我們問誰啊。

  琿春市公安局法制科負責人:

  這東西應該刑警是辦案單位,他們扣的你的東西,他給你們解釋這個東西怎么處理,你找我有什么用,我不解釋,扣押不是我扣押的,我只是監督。

  解說:

  按照法制科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又來到了公安局的刑警大隊。

  王艷俊:

  大隊長誰負責給我們這個東西呢?

  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負責人:

  這個事你找我,我給你解決不了,這個東西確實是公安局扣的,這沒啥說的,這個東西就在公安局。

  解說:

  這位刑警大隊的負責人確認東西就在公安局,但當常洪德等人提出想要回扣押物品時,卻遇到了障礙。

  王艷俊:

  不是說給我嗎?請問大隊長,誰負責給我們這些東西。

  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負責人:

  這你得去找控申科。

  王艷俊:

  我從1月31日找到今天,我不是幾次,我已經十次來了。

  常洪德:

  控申科給我們支到郝科長這兒來,這個事材料已經遞交了,說你去找郝科長,郝科長說這個東西是刑警大隊扣的,你得找刑警大隊,我只是一個監督部門,這是郝科長的原話。來找幾次郝科長都是這么說的。我們就來找刑警大隊來找你,找到你,你現在又這么說,又讓我們去找控申科,這不給我們推了一圈。

  解說:

  這天下午,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再次來到琿春市公安局,找到局領導表示想要回扣押物品。

  王艷俊:

  在不在你們公安局里?現在這個東西。

  琿春市公安局政委:

  在我們局,有些東西放在我們制定的地方。

  王艷俊:

  我就是想看我的車,我現在不是犯罪嫌疑人。

  琿春市公安局政委:

  現在看不了,現在你想看車和要東西不行。扣的東西應該還你們的時候,肯定都給你們,不應該還的時候,一根針都不能給你們。我們研究完以后,給你答復。我是政委,今天我們研究,你們下周一等信兒。

  解說:

  琿春市公安局政委讓他們下周一等信兒。到了這一天,常洪德等人再次如約前往琿春市公安局。

  琿春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政委你找不著。

  王艷俊:

  政委告訴我們今天八點半找他。

  琿春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一會兒九點半就專門研究這個事,局黨委會研究。

  付剛:

  沒有身份證住宿都住不了,身份證扣到現在兩個人身份證都沒有,這也太鬧心了,火車票都買不了。沒有身份證這個多艱苦,一拖拖6個月了,公安局的辦事能力怎么這樣呢?你說我們一個通化的,一個長春的這么老遠。

  解說:

  政委的話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艷俊、付剛又是無功而返。當天下午,他們離開琿春市時,王艷俊和琿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電話。

  政委:

  該給你的會都給你的,不該給你的肯定是給不了。

  王艷俊:

  那什么叫不該給我?

  政委:

  這個暫時不用給你具體說,下午或者是這兩天,相關人員會給你打電話。

  解說:

  政委說過兩天就給他們回信,但是直到節目播出時一周多的時間過去了,常洪德等人還是沒有得到回音。為了找這些東西,他們已經跑了近半年的時間。

  演播室主持人 侯豐:

  琿春市公安局答復當事人說:“該給的給你,不該給的不給”。那這該與不該的標準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規定,公安機關就應該拿出明確的法律條文。法律如果沒有規定,那公安機關就要解釋,自己有什么權利來決定該與不該。其實國家賠償法中早就規定:如果國家機關不當扣押財產造成公民損失,那相應機關就應該解除扣押、返還財產,如果財產損壞、滅失,還要給予賠償。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就是否賠償做出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可是現在,半年多過去了,琿春市公安局明知該賠卻一直扯皮推諉。這既是對公民權益的再次傷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和政府威信的嚴重傷害。

  感謝收看今天的《焦點訪談》,再見。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琿春刑訊逼供 吉林琿春公安被指刑訊逼供 任性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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