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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為由“暫扣”繪畫作品26年未歸還
原標題: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為由“暫扣”繪畫作品26年未歸還
(圖片來源于網絡)
央廣網珠海4月27日消息(記者肖源 實習記者劉凌)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吳昌碩、李苦禪,這兩位名家的畫作值多少錢?如果是真跡,恐怕任何一幅的市場價值都相當可觀,此前兩人的作品都有過上千萬的拍賣紀錄。
誰要是有這么一副畫,那可就發財了。而北京的孫先生就說,自己曾有家傳的這樣兩幅畫,吳昌碩的《梅花》,李苦禪的《鷹》,可是現在,沒了。
如此名貴的畫作怎么就沒了呢?是自己賣了還是被盜了呢?其實都不是,原因大家可能都想不到。26年前,孫先生攜畫南下廣東,兩幅畫作被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后來查明并無犯罪事實發生,警方釋放了孫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畫作,至今還沒有返還。
近日,珠海警方給出的最新回應是,原畫作是贗品,目前已經丟失。當年警方扣押繪畫作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今稱畫作已經丟失,要承擔哪些責任?失蹤的名畫到底在哪里?
孫先生的事情,發生在1989年。據孫先生稱,當時,他出差去廣東,隨身攜帶了家傳的這兩幅“名畫”,想去找人鑒定一下,給估個價:
孫先生:我是到廣州辦事兒去,就去了珠海了。這個畫呢,因為不是改革開放嘛,北方和南方(價格上)有一定差距,我想看看北方是什么價錢,南方是什么價錢,隨身攜帶著就去了。
拿著家傳的“寶貝”,孫先生在珠海一家酒店住下。當晚,就出了事兒:
孫先生:我一開門,拿槍就頂我腦門子上了。就說:“你靠墻、舉手、趴在那兒。”完了他們就進來,三四個人吧,就開始翻東西。翻完了東西把我東西收拾收拾,就給我帶走了。我也不知道弄到哪兒去了。然后他就跟我說你是走私吧,你得承認,你不承認就別想走了。
孫先生稱,事后他才知道,這些人是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而在采取強制措施的當時,警方并沒有出示證件,甚至也沒有告知扣押的原因。
孫先生提供的一份扣押物品收條的復印件上顯示,扣押物品中明確標注:李苦禪掛式水墨畫一幅,吳昌碩掛式《梅花》水墨畫一幅。扣押時間為1989年7月16號,經辦人李秀庭、陶勇智,扣押原因一欄空白。下方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的印章。
7月19號,孫先生所供職的單位,出具了證明,把孫先生接了出來:
孫先生:后來7月19號我們單位來了人,就三天時間,然后我們單位來人就把我接走了。
孫先生說,雖然重獲自由,但當時警方并沒有歸還扣押的兩幅畫作。1990年,事發第二年,孫先生帶著單位的介紹信和證明,去珠海想討回自己的東西:
孫先生:這個就是1990年5月5號,我去珠海要取回我的東西。然后我們單位給我開的證明,完了我就去了。去了當時有個人接待我,接待完我之后他說你住哪個飯店,你就回飯店等著。我就住在那飯店,我就等,等等等也沒人來。第二天呢,有人就跟我打電話了,說你趕緊走吧,他不跟我提畫的事兒。那意思就是反正你該干嘛干嘛去。
討要被警方扣押畫作的行為,一直在持續。孫先生稱,一直到2006年,拱北分局才給了一個書面的答復:
孫先生:后來我每年都去,經常到珠海辦事兒我就去一趟。去了也沒人管,一直都在追。直到2006年去珠海之后,他們通過調查給我出了這手續,它這個上邊兒就說扣押的梅花和鷹,也說涉嫌走私。經查,他說是贗品,查找工作仍在進行。
拱北分局出具的這份文書,顯然無法令孫先生滿意。孫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志存認為,即便是贗品,也應該歸還給孫先生:
曹志存:即便是贗品的話,也應該把贗品還給人家。贗品,也是孫先生合法財產,應該把原物返還給孫先生。所以說,公安機關以贗品為理由,對抗孫先生的索賠要求,顯然是錯誤的。
隨后,孫先生又找到珠海市公安局。但得到的答復卻是,兩幅畫作已經丟失:
孫先生:我又上告到珠海市公安局。公安局的答復意見呢,就說此兩幅畫已丟失,現仍在查找中。相關賠償事宜,我局將責令拱北口岸分局與你協商解決。
26年前稀里糊涂地被扣押了物品,26年后莫名其妙地丟了扣押物。孫先生表示,這筆糊涂賬,有太多值得懷疑的地方。今年春節期間,當地警方又約孫先生商談賠償事宜。孫先生說,這次,警方給出了另一種說法:孫先生得自己提供證據,證明警方所扣押的畫作是真品。畫作在警方的保管之下被丟失,孫先生自己又該如何提供證明呢?
孫先生說,今年春節期間,自己接到了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方面的電話,但拱北分局方面的說法,讓他哭笑不得:
孫先生:就說我得提供證據,我提不出證據來,他也沒辦法。
記者:提供什么證據?
孫先生:說你這畫多大的,什么樣的。你這個畫是真的還是贗品。他問我你這鷹是在石頭上啊,還是在樹上啊,就問我這些細節的東西。我說這些東西是你們扣走的,你們應該提供,是吧?因為這畫在你們手里。
孫先生說,至今,當地警方也沒有就此事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孫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志存認為,在這個事件中,警方的行為,有多處違法:
曹志存:首先一個呢,在公安局、民警上門搜查的時候,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可言的,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有犯罪事實就采取了強制措施。另外一個,對于偵查中扣留的財物,在查清事實之后應該立即返還。但是呢,在釋放這位先生的時候,歸還了一部分,扣押了一部分,這是不正確的。即便沒有歸還,也應該妥善保管。
暫扣了26年的兩幅畫作,如今告知當事人已經丟失。這樣的說法,難免引起很多遐想。
一周前,記者就孫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向珠海市公安局和拱北分局求證。按警方要求提供了詳細的采訪提綱之后,拱北分局方面給出了一個簡短的書面答復。其中表示:
1989年7月當事人孫某因涉嫌走私文物被暫扣“兩幅畫”,因時隔太久,人員變動,直至今日經多次查找,“兩幅畫”尚未找到。目前正當事人溝通協商解決。
孫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志存認為,時間久遠,并不能成為警方免責的理由。相反,倒是確證了警方的違法,甚至瀆職:
曹志存:1987年開始實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0條規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發現可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證、書證,需要扣押的,由現場指揮人決定;與案件五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并且應該妥善保管。在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還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也要求了對涉案財物的扣押、管理的法律規定。如果與案件無關的,應該歸還給當事人本人。我的意思就是說,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于扣押物品都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
至于采訪提綱中涉及的其它問題:當年扣押兩幅畫作時,警方是否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當時孫先生是否有犯罪行為發生,甚至包括警方目前處理此事的難處等等信息,記者在珠海等待多日,但截至發稿時,珠海市公安局和拱北分局方面均沒有作出正面回應。事件進展,中國之聲與央廣網將持續關注。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警方涉嫌走私為由暫扣名畫 警方扣留丟失名畫 涉嫌走私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