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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案律師李樹亭代理意見提出四大疑點

2015年04月08日 13:50 | 來源:新京報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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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聶案律師李樹亭代理意見提出四大疑點

 

  新京報快訊(記者朱柳笛)今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李樹亭在全文111頁,7萬余字的《關于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復查階段的代理意見》中,對聶樹斌案提出四大疑點。同時,他遞交了3份申請書,分別請求對聶樹斌法律文書上簽字筆跡進行鑒定,對《現場筆錄》及所附現場照片進行鑒定,以及對《康某某尸體檢驗報告》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疑點一:

  聶案定罪無人證、物證,依賴口供,口供前后矛盾

  此前在查看卷宗后,李樹亭曾表示,聶樹斌案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無任何直接人證、物證,僅憑口供定罪。

  在代理意見中,李樹亭再次重申這一觀點,他稱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件基于受害人親屬報案,在抓獲聶樹斌之前,沒有任何人指認、控告其強奸、殺人犯罪,公安機關也沒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實或犯罪證據。

  1994年11月30日,《石家莊治安報》曾登載《青紗帳靜悄悄》一文,是聶案專案組偵查人員采寫,披露了抓捕聶的過程。

  這份報道稱排查無線索后,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公安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稱“騎一輛藍色山地車”的男子有問題,而聶樹斌符合這一線索,故將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獲。

  聶案卷宗也顯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沒有檢驗出任何精斑,也沒有檢驗出任何與聶樹斌體液或血液及毛發有關的任何物證。包括在對案發現場進行現場勘查以及對聶樹斌家進行搜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和提取任何證明聶樹斌實施犯罪或與聶樹斌有關的物證。

  此外,聶樹斌案的兩審判決,主要依據聶樹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樹亭查閱聶樹斌本人的口供內容,發現無論是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過程、殺人工具、拋藏被害人衣物地點,還是逃跑路線等,都先后互相矛盾之處。

  李樹亭還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聶樹斌自始至終,都沒有供述一個最關鍵的隱蔽性細節:被害人遺落在案發現場的一串鑰匙。

  疑點二:

  花上衣來源存疑

  據公開的聶樹斌相關判決書所稱,聶的行兇過程是將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強奸,隨后用花上衣將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為此案的關鍵性信息。

  李樹亭說,根據卷宗中的《現場筆錄》,勘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件襯衣,拍攝了一套照片。根據彩色照片顯示:證物襯衣比較干凈,背部有一個綻裂的直角形口子,該綻裂口子的兩端分別有5cm左右,已經用白線進行縫綴。

  李樹亭認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被發現時,尸體已經高度腐爛。若花襯衣是行兇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凈。而襯衣縫綴的針腳粗疏,李樹亭認為不是女性所為。

  他還發現,關于殺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謂的“花襯衣”的來源,聶樹斌先后的供述混亂。聶樹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說,是從一位收破爛的梁某三輪車上順手拿來的。

  但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張營村收破爛的梁某,在警方調查取證時,并沒有證明自己曾經丟失過花上衣,或曾在三輪車把上搭過并丟失過任何衣物,更沒有辨認過聶樹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經丟失的衣物。

  李樹亭還說,偵查機關也從未將作為重要物證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認過。

  2005年,李樹亭還曾去案發現場走訪,在對案發現場重要目擊證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詢問中,李樹亭發現這二人都描述了見到案發現場康某尸體高度腐爛的情景和細節,卻都未提及現場有襯衣類的物品。

  另外,李樹亭與另一名代理律師陳光武觀點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纏繞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緊的方式,從物理學角度講,由于摩擦力太大,難以達到收緊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于上述多種因素,李樹亭認為:關于花上衣纏繞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細節,值得懷疑,并申請對被害人尸體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證衣物進行技術鑒定。

  疑點三:

  1994年的詢問筆錄現2001年地名

  李樹亭指出,現存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其中卷宗中的《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

  且上述所有《訊問筆錄》顯示:聶樹斌回答訊問時話語流利,且在很短時間內完成了內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據公開信息顯示,聶樹斌本人嚴重口吃,“口吃得厲害,一天說一點”,但卷宗顯示,他在兩個多小時內,完成了長達8頁、數千字的供述內容。

  此外,一份簽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及現場平面圖中,出現了多處 “新華路”、“新華西路”等道路名稱。

  根據李樹亭走訪調查河北省石家莊市區劃地名辦公室了解到:石家莊市新華路指東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環路段。而西二環往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則稱為“石獲南路”,且至今仍未變更。

  至于“新華路”的稱謂,乃是2001年1月22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河北省調整石家莊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國函〔2001〕10號),將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劃歸橋西區管轄后,民間才將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稱為“新華路”。

  但在官方文件和戶籍證簿中,該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至今依然稱為“石獲南路”。石太鐵路鐵道橋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稱為“石獲公路”。

  這意味著這份1994年的《現場筆錄》,出現了2001年才開始興起的民間稱謂“新華路”。李樹亭猜測,這份《現場筆錄》的真正形成日期,應當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莊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的內容被進行過添改。

  石家莊市公安局作出《起訴意見書》【94】石公訴字第30號附文第4項:“1、毛發一部隨案移交”,第5項:“5、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隨案移交”,都是用鋼筆添加,而不是和正文一起打印出來。

  疑點四:

  王書金供述隱蔽性細節

  此前,王書金曾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時,說記不清具體時間,但他記得作案前那段時間常下雨,還打雷,雷聲很大,作案當天天氣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場雨;第二天天氣也很悶熱,沒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了一場大雨。

  李樹亭前往石家莊氣象局查閱資料后發現,王書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氣情況,與案發地當時的氣象資料吻合。

  根據石家莊市氣象局1994年8月的相關氣象資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間,24小時內有雷、陣雨。1994年8月6日24小時內有小雨、陣雨。而1994年8月7日這一天,24小時內從20:00到22:04分有陣雨,降水量為25.4毫米,達到暴雨量級。

  他稱,這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王書金供述作案時間的準確性。

  此外,代理意見提及,王書金供述的大量隱蔽性細節直指聶案,而這些細節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書金供述出了案發現場被害人遺落的鑰匙,并準確供述出了拋埋受害人衣物地點有水井和水池,還先后帶領廣平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和河北省公安廳工作組人員進行指認。而孔寨村村民、案發現場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確認了王書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與填埋時間。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聶樹斌案 四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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