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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賣處方藥無異于犯罪

2014年04月22日 08:41 | 作者:舒銳|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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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央視《焦點訪談》播出《喝藥?嗑藥?》,沈陽小伙喝咳嗽藥水上癮,甚至持刀搶錢去買藥;江蘇興化市小伙朱某也喝藥水上癮,3年花上百萬元,還落了一身病。

  讓他們淪為“癮君子”的是一種止咳藥水,醫學上稱為復方磷酸可待因溶劑,主要成分是磷酸可待因、鹽酸麻黃堿等,這些成分雖然屬于毒麻類藥品,但是組合鎮咳作用很強,在正常劑量、合理使用下不足以成癮,不過長期服用就會造成藥物依賴,并且會損傷人的中樞神經。

  事實上,這種藥屬于處方藥。處方藥不同于糖果,吃錯了甚至會死人,正因此,《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對于銷售處方藥有著嚴格限制,消費者必須憑醫師處方才能購買。可見,藥店、診所并不同于商場超市,并不能任憑患者隨意買藥,不僅應當主動按照規定開藥,還須承擔起指導患者用藥的職責。

  可遺憾的是,每個“咳嗽藥癮君子”背后都有一個甚至多個無良藥販,這些人也許有著正規售藥許可,然而,他們為了從癮君子身上榨取利潤,無視藥物管理規定,更不顧他人人身健康。

  這些人真的不知道處方咳嗽藥的危害性嗎?答案是否定的。賣給朱某藥品的診所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這種藥“小劑量不會上癮,劑量大了容易上癮”。《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如果嚴格依規用藥,悲劇顯然不會發生。可是,朱某在這家診所買藥根本不需要出具處方,甚至診所還整箱整箱地送貨上門,而原本進價只需20多塊錢的藥品也被賣到了100乃至200元,其中暴利令人咋舌。

  違法銷售了如此之多的處方藥,診所負責人卻稱這些藥都有正規來源,衛生監督已經查過了藥物渠道。這就凸顯出我們對于類似具備危害性的處方藥并沒有一套完整的登記、管理、限制流通、倒查制度。出賣處方藥權下放的那邊卻幾乎是零監管。更遺憾的是對于相關違法懲罰過輕,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無良藥販子濫賣一次藥,也許收益就不止一千元了。正是低代價的違法巨利讓他們和毒販一樣瘋狂。其實,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濫賣處方藥就是一種犯罪。根據刑法理論,這些人明知濫賣處方藥會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而放任這種傷害,如果“癮君子”受到了輕傷以上傷害或者死亡,藥販子則將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此外,刑法上還規定有非法經營罪,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的行為。而他們即使有售藥資格,也超越了資格界限售藥,在本質上就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

  面對無異于犯罪的濫賣處方藥,我們不僅要運用刑法一般原理將其定性為犯罪,還須制定特殊規定,為之找到更加合適的罪名。同時,更應該完善處方藥的生產、管理、銷售流程,加強備案、監管、追責,讓處方藥早日回歸法治軌道,讓喝藥變嗑藥的悲劇別再發生。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處方藥 濫賣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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