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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貸平臺法律責任
中新網北京8月6日電 (馬學玲 呂春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6日在解讀最新公布的一項司法解釋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中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
“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杜萬華說。
他指出,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中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這則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在發布會上解釋說,“也就是說,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但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杜萬華說。
據悉,這一司法解釋已于今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屆時,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將廢止。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網貸 P2P 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