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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時捷撞死小販案”檢察院抗訴法院一審“量刑畸輕”
保時捷司機開車導致小販死亡,檢察院以“間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而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22日依法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杭州市檢察院查明,今年1月16日晚11點40分,被告人孫睿無證駕駛套牌的保時捷卡宴越野車,刮蹭到路邊賣鴨脖子的小攤販王良利、王晨芳夫妻的手推車,并發生糾紛。為逃離現場,孫睿用車頭連續三次頂撞攔在卡宴車前的王晨芳,將其頂撞倒地。同時,孫睿完全不顧車輛左側王良利等人正在拍打門窗、拉拽車門和大聲叫喊,采用先向左側打方向,又向右側打方向等一系列危險動作加速逃離,致使抓住車門把手追跑的王良利被拖行后甩出去,頭部著地并遭到車輪擠壓后死亡。
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孫睿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遂于5月19日對孫睿依法提起公訴。
?。保苍拢保等?,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孫睿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認為,事情發生時,王良利站在車輛左側拍打車窗,他的危險在于車輛在開動過程中,是否緊抓車門把手。沒有證據顯示,孫覺察到了這種危險。當時事發在深夜,視線差,孫從車子加速到事故發生,僅2秒左右的時間,在如此短促的時間里,孫未留意車輛左側情況也合常理。另外孫開車才一個月左右,沒有駕照,在情急之下,沒有觀察到王良利的情況,也屬情理之中。
法院認定王良利死亡后果的發生,是孫某在行車時,未盡注意義務所致。因此,孫的行為更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杭州市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后,經全面審查后認為,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編輯:羅韋
關鍵詞:法院 檢察院 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