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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決定》|為什么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7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創新改革舉措,有利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進步。對此可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第一,這一制度體現和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于輕微犯罪,不適用于重罪。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輕罪案件比例、輕刑率明顯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數輕罪案件社會危害較小、罪責更輕,有過輕微犯罪的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重新融入社會較快,社會關系較好修復。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區分輕罪與重罪,僅適用于輕微犯罪這一特定情形,不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這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契合,體現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要求。
第二,這一制度有助于完善犯罪附隨后果制度機制,實現懲治犯罪、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屬于犯罪附隨后果制度范疇。在我國,犯罪附隨后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因其犯罪或刑事處罰記錄所產生的權利或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后果。輕微犯罪也是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治。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就是在輕微犯罪得到懲治的前提下,對輕微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處置。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建立這一制度,既有助于懲治輕微犯罪,又可避免犯罪記錄給有過輕微犯罪的人帶來法律規定以外的后果,使其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從而打破回歸社會的屏障,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這一制度有助于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屬的不當影響,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我國古代有“連坐”、“株連”。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則是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及于他人。實踐中,有的地方出臺規范性文件,對涉罪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對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后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明確這一制度的適用對象和范圍,使其不僅適用于未成年人輕微犯罪,也適用于成年人輕微犯罪,同時規范輕微犯罪附隨后果,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屬入學、就業等方面的不當影響,有利于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要貫徹落實《決定》的重要部署,圍繞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進一步完善立法,健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管理制度,完善輕微犯罪治理體系。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