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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聶鑫: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要求“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凝聚了持續深化司法改革的強大共識,必將有效推動解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其一,持續深化司法公開、加強制度化和規范化。
《決定》一錘定音,一方面堅定不移持續深化司法公開,另一方面將司法公開改革成果上升到規范層面,確保此項改革舉措科學、系統、健康、穩步推進,也從源頭上打消推進司法公開工作的后顧之憂。
深化司法公開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多次寫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特別強調了公開工作對于法治監督的重要意義,要求“逐步擴大公開范圍,提升公開服務水平,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司法公開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中國法治一張亮麗的名片,有效推動了司法監督、普法宣傳等相關工作,助力講好中國法治故事。
《決定》將“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任務進行系統部署具有重要意義。基于司法審判工作的特殊性,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協商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因此,民主監督更不應缺位。民主監督的前提是司法公開,互聯網裁判文書公開等司法公開形式、內容的不斷推進,讓公平正義可觸可感可信,更是成為保障人民群眾訴訟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的重要途徑和方式。實踐證明,司法公開是化解公眾疑惑、樹立司法公信、抵制不當干預的重要路徑,其重要價值之一就是監督司法工作人員。以裁判文書公開為代表的司法公開工作(包括庭審公開、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等),通過全流程、最廣泛的民主監督,在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一是,司法公開使法官普遍形成其審判工作會受到社會監督的預期,從而“倒逼”法官在庭審與裁判中更加公正審慎、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二是,司法公開“用事實說話”,通過民主監督與糾錯機制,真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與政府滿意度。
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確實是司法公開的初衷,也是重要的目的。但這項制度建立以后,其意義已遠不止于此。近年來,審、檢、辯、學等社會各界廣泛運用司法公開資源,在較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本的工作模式,切實提升了工作效能和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在此意義上,司法公開已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體現。持續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在國際社會樹立了法治中國的良好形象。近年來,中國法院以司法公開平臺為橋梁,進一步加強了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司法領域的交流互鑒和密切合作,也將為世界其他國家在司法公開方面的探索和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當然,司法公開并非無限制,應當予以規范。社會各界對司法公開資源的使用也應當是合法、合理的。在過去的司法公開工作中,公開不足和公開過度的問題同時存在,而且在不同時期側重點有所不同,司法公開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公布施行,強調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研究和觀點愈發常見,客觀上對司法公開的深入推進帶來了一些困難和挑戰。
司法公開經過十年的發展,進入改革深水區,不少問題也暴露出來,一方面要面對輿情壓力、隱私保護與信息安全的挑戰,另一方面一些似是而非的聲音也浮上臺面。以刑事案件裁判文書公開為例,由于客觀上每一篇刑事裁判文書都記載著一些社會的黑暗面,于是有一種聲音認為刑事裁判文書公開會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還會敗壞風氣、傳播犯罪方法。可事實上刑事裁判文書不公開不代表這些黑暗面就不存在,這種觀點無異于“掩耳盜鈴”。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司法公開工作侵犯了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也危害到國家的數據安全,應當嚴格控制甚至應當回到選擇性公開的老路上。這種大而化之的討論與臆測無益于解決現實問題,還對司法公開改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要解決這些問題,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亟須從規范層面深入系統研究司法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數據安全之間的關系,尤其要針對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開展精細化、有針對性的研究論證,在法律上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要求。讓司法行為于法有據,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從實踐情況看,至少有以下幾方面法律問題需要在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
首先,應從正反兩方面對司法公開提出要求,既要確保司法公開嚴守政治安全底線,又要切實防止選擇性公開或者公開流于形式。一方面應完善裁判文書數據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和技術方案,以技術進步而非不作為來求安全,避免公開和監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要通過制度鞏固司法公開體制機制,持續擴大四級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的規模,避免司法公開工作要求反復變化,營造穩定可期的制度環境。
其次,司法公開具體到個案中難免出現不妥之處,需要從法律上賦予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合理救濟隱私的渠道和權利;同時還需要針對司法公開數據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確的制度安排。
未來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司法公開的規范上升到立法層面,通過國家立法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彰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優勢,為法治中國建設增光添彩。
其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
如果說司法公開是一種典型的外部監督方式,司法責任制將成為內部監督的重要機制。此次《決定》在司法責任制問題上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一些冤假錯案的出現讓人們對司法的公正產生了一定的質疑,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導致了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司法工作人員責任觀念淡薄、不遵守職業道德、業務能力不足的情況亟待改善。司法責任制通過強化責任追究和監督機制,旨在防止司法腐敗,整體提升司法隊伍素質,有效地增強了社會對司法機關的信任。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載入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后,成了司法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司法責任制”既是要放權,更是要監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司法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審判管理和監督機制、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方式等內容,在制度上具體化了司法責任制的內容。2017年,中共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了“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可是,由于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裁判不統一、各地司法改革進度有別、監督追責能力有限等現實原因,司法責任制的落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在司法機關內部,也出現了責任界定模糊、權責不匹配等情況。為應對這些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問題,2022年中共二十大報告指出,應“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在此前的基礎上增加了“準確”二字。為實現權責清晰、權責對應,監督機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過去數十年的實踐經驗顯示出了司法責任制的科學性、合理性,至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階段性地肯定了這項制度的價值,也說明司法責任制的改革仍是進行時。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職必追究”,監督能力直接影響著司法責任制效能的發揮。在司法責任制的框架下,健全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司法裁判行為的監督,確保責任制能夠落到實處,是制度完善重要的切入點。充分發揮好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等司法機關內部專門委員會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監督功能,推動委員會工作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明確責任分配與追責方式。制定相關的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對司法人員辦理案件的監督檢查制度,實行案件質量評估和責任追究,確保每一位司法人員都能夠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推行的過程中,既要全面到以法官、檢察官為代表的各類司法從業者,以及進入司法程序后到全鏈條、全流程,又要確保“準確”,保障司法人員的基本權利,客觀評定責任、合法追究責任。
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是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的共性要求。司法公開有助于外部監督的開展,當公眾可以了解司法程序和判決時,才能更好地監督和評價法官的行為和裁決,進而保證法官對其職務行為承擔責任。司法責任制則是內部監督的重要一環,要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守的法律和道德標準,防止濫用職權和其他不當行為。有效的司法責任制將對司法公開起促進作用,而司法公開能夠讓司法工作人員恪盡職守,其作出的裁決將受到公眾和同行的審查,二者互為促進。
我們應系統、深入貫徹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繼續推進十八大以來行之有效的裁判質量保障機制,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同時繼續推進司法公開、保障民眾對司法的監督權,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有機統一,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聶鑫)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