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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保護

2024年06月05日 09:43  |  作者:閻曉宏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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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簡介: 閻曉宏,第十三屆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版權局原副局長,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

編者的話:

在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中國版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知識產權出版社在京舉辦了“AI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發展”座談會。與會嘉賓圍繞AI賦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AI時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人工智能語料庫建設的知識產權問題,AI時代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完善與適配等主題進行交流研討。這是閻曉宏在此次座談會上發表的主旨演講,他從我國版權領域的發展現狀談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態勢、法律屬性及應用進行講述,深入淺出,引人思考。本期講壇整理發表,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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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發展”座談會活動現場

每年此時,我都會想到世界知識產權日,以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開展的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今年的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想必活動一定一如往常,非常豐富且有意義。今天,在這里見到了許多老同事、老朋友、專家學者,還有許多年輕的朋友。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迅猛,很多行業已經廣泛應用,在社會和文化發展中也是一支不可忽視的新崛起力量。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人工智能發展與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人工智能+”,體現出黨中央對新技術發展的前瞻性和戰略性思考。下面,我想對當前人工智能在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版權領域的應用狀況,簡要談談我的看法。

我國版權領域發展現狀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我們取得的成就是顯著的。2021年全國人大頒布了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得到了廣泛的贊譽。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被稱為新著作權法。新著作權法實施以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幾部相關條例都在抓緊修訂中。

此外,我國已經改變了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初,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被動局面,不是被動地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而是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北京簽署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在馬拉喀什簽署的《馬拉喀什條約》,中國都發揮了積極的參與和重要的構建作用。

從政府層面來看,知識產權的宏觀布局與規劃的力度在加大,且實際效果顯著,這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的各相關部委參與的國家“十三五”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和國家“十四五”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以及各部門所管轄的知識產權規劃、園區建設以及示范單位等。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發展迅速,而且在文化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從著作權執法和維權的角度看,伴隨著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面對網絡版權訴訟劇增的實際,互聯網法院的建立,以及法院在著作權領域訴訟的力量增強,大大緩解了著作權訴訟案件積壓和訴訟難的局面。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國際上已經有近200年的歷史,我國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才創建的,現在已經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從其收入與分配的增長,可以看出他們對會員服務能力的提升。現在,公眾和相關企業的著作權意識也在顯著提高。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僅高,而且走在政府部門和研究部門之前。以騰訊音樂、網易音樂、閱文集團以及咪咕等為例,它們通過授權掌握了相當數量的優質資源,并將其運用到平臺流通環節,既實現了重大的文化價值,也實現了重大的經濟價值。

比如,關于軟件著作權,在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知識產權被劃分為七類。在這七類中,軟件著作權是和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工業設計等并列的。至2022年,軟件行業的總營收已突破十萬億,這一數字極為龐大。記得2005年時,軟件行業的營收僅為750億。這不僅顯示了版權作為文化的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作用,其巨大的經濟價值也日益凸顯。

但是,知識產權工作,特別是版權工作,距離黨中央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顯著的問題在于,涉及版權的工作層次多、部門多,立法與技術進步的發展相比較,仍然比較遲緩。此外,執法責任不到位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明確執法責任至關重要。

不僅是版權領域,我認為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領域,制假販假侵權盜用的問題也是比較嚴重的,權利人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也是巨大的,這些如何具體改進都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怎樣落實執法責任?在改革開放之初,甚至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初,國家提出知識產權領域的執法,倡導司法和行政的銜接。這在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下是需要的,是切合實際的。

但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進步和發展,一味強調司法和行政銜接,容易造成職責不清的問題。在我國知識產權的執法,有兩個渠道、三種途徑。兩個渠道,指的一是司法,一是行政;在三種途徑中,司法有二,一是民事救濟,一是刑事打擊。

總的來看,現在民事救濟與行政執法作用發揮得比較好,但是達到知識產權領域的刑事門檻卻未能追究刑事責任,是知識產權執法中的主要矛盾。因此,必須明確知識產權領域不同的執法責任,否則來回扯皮,必將大大降低執法效能。

需要指出的是,享有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是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它能產生巨大的經濟價值。其中著作權領域的創新成果,不僅有重要的文化價值,也有重要的經濟價值。當然,從文化領域來講,既要有文化價值又要有經濟價值。但是,我們不能一般意義上來談知識產權領域的創新成果,而是要在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看其能夠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對于著作權領域而言,如果作品沒有市場需求,沒有應用場景,質量平平,就沒有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它就不能進入到新質生產力范疇,更不能推動我們國家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審視我國的著作權領域,最為突出的問題,即作品數量過于龐大。至于“太大”究竟是多少,似乎難以準確衡量。一張照片、一首詩均可視為一部作品,若以此為標準,那么我們現有的登記數量,即便是幾千萬,也僅是一個極小的數字。然而,在這些登記的作品中,數量僅僅是一個問題,更重要的問題是,這些登記的作品質量能否獲得授權?有無市場需求?制作傳播以后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如何?我們是否確保了它們的質量?是否都是全國范圍內的優質作品?如果一些并非優質的作品也被登記,卻并未進入實際使用環節,那么這樣的登記有沒有意義?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時,我曾提議將作品登記作為法院訴訟的必要條件。這樣,有價值的作品才會被登記,財政也不必為此承擔過多支出。登記的費用應由個人承擔,而非財政補貼。然而,現實情況是,大多數登記的作品并未進入使用與流通環節。登記的作品如果不能使用,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我們需要做的工作,是有效能、有質量的工作。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

知識產權保護

2018年發布ChatGPT時并未引起太多關注,那時元宇宙的話題更為火熱,但如今似乎已不再是熱門話題。然而,自ChatGPT3發布后,其進展速度極為迅速。目前,騰訊研究院關于人工智能的進展速度,已達到每周發布一次。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我國,在互聯網領域,在各類產品的生產、制造傳播領域,已經廣泛運用于實踐。但相關法律的完善顯然跟不上這一速度。當前,我們甚至還沒有將這個問題提交到國務院或全國人大進行討論,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

在2020年,中國版權協會受國家版權局委托,對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了專題調研。該調研基本覆蓋了我國最大的幾家互聯網企業,包括騰訊、抖音、百度、咪咕、愛奇藝等幾家互聯網公司。此外,我們還調研了部分專家學者,大家普遍對人工智能給予了高度關注。當時,我國不少大企業及學者預言GPT將廣泛應用,而現在,僅僅過去三年時間,人工智能的確已廣泛應用于我國眾多企業,如中國出版集團、愛奇藝、中文在線等眾多傳統企業與互聯網企業,用于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率,降低生產成本,都取得了顯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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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知識產權文化嘉年華活動

然而,法律界和產業界的態度并不相同,這值得我們高度關注。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對外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又稱“數據二十條”)中有一條原則是“淡化所有權,強化使用權”,對此要有正確的理解,淡化所有權并非放棄所有權,而是在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背景下,為了解決“文本挖掘”等人工智能發展中難以回避的問題,而給出的解決方案。

必須從法律角度和保護創新能力的角度來認識這件事,如果隨意使用,必然會出現大問題。每一次技術革命都會給著作權領域或知識產權領域帶來新的課題,法律必須跟上,不能缺位,也不能用現行的法律條文來生搬硬套。人工智能是技術發展以后出現的新問題,在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界定。因此,一方面需要立法修法跟上時間的步伐,另一方面在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不宜用現行的法律條文來解釋和論證。

比如,最早的著作權制度起源于印刷。在那個時候,也并非首要考慮保護作者,而是首要保護出版社、出版商的利益。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逐漸意識到,出版商之所以能盈利,是因為有作品作為支撐。因此,問題的核心仍在于作品,應當保護作品。GPT在文本挖掘方面,現行的制度并不適用,也不能適用合理使用制度。國內外普遍對人工智能持積極推動的態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支持使用、支持發展,但這種使用不能是無償的,我們需要考慮如何支付報酬,不能允許無償使用這些創作成果。我認為這個觀點是合理的,并且使用者基本上也是接受的。

另一個問題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在這方面,美國版權局的例子經常被引用。在國際上,更多地采用二分法來判斷。即,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經過人的修改加工,注入了人的智力因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視為一個作品。這個觀點目前得到了較為廣泛的認同。

此外,從更深層次來說,我們常說只有人類創造的內容才是作品,這是目前法律所規定的。但是,人類創作的內容作為作品,并不是其本質要求。本質要求在于內容的獨創性和智力成果。這兩條才是判斷作品是否成立的根本標準。獨創性和智力成果需要超越普通水平才能達到,不是隨便一張照片就能成為作品。因此,現在著作權作品的門檻應該提高,新的著作權法關于作品也是這么定義的。然而,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忽略這個問題。

還有一點,我贊成“人工智能+人腦”的二分法作為構成作品的要件。但有時我會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智力成果,沒有經過人的修改,就已經超越了人類的平均水平,那么我們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這樣的成果具有廣泛的使用價值,但如果不將其視為作品納入著作權法范疇之中予以保護,那也一定需要有一種法律方式來保護它。作為新質生產力中的關鍵要素,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護它。至于具體使用何種法律進行保護,這是另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互聯網+”,當時人們并不是十分理解,但是實踐證明,無論傳統的產業還是虛擬的產業,以互聯網為載體,應用現代通訊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有效地改進了產業結構,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能。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人工智能+”。未來,我們將以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與我國知識產權的實踐相結合,使之更具體、更有針對性,更易于實踐。

編輯:馬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