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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談人工智能立法——
以法治之力為AI技術發展保駕護航“在人工智能的生成式活動中,如何保障其他可版權內容的合法權利及自然人的人格權利?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信任度如何確保?”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作協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邱華棟用“三連問”,引發人們對當前人工智能熱的“冷思考”。
人工智能為版權保護帶來挑戰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訓練活動普遍存在‘零告知’‘零報酬’使用大量可版權內容的情況,且權利人難以知曉人工智能對其作品的使用行為,這無疑是不公平的?!鼻袢A棟說出了知識分子們的隱憂,磨平筆桿子練出來的硬實力,是否會被人工智能輕而易舉地“超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讓人們震撼于勢不可當的科技進步的同時,也為版權保護帶來了挑戰。
“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科技革命正在顛覆人類的傳統認知,特別是對影視、視頻、廣告等行業或將帶來不小的沖擊?!弊鳛橹R產權法學專家的全國政協委員、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也第一時間注意到了人工智能相關問題及其法律風險。
“人工智能活動未經授權使用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情況多有存在,侵犯個人人格權的同時造成公眾混淆。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程序進行自然人面部操控、聲音偽造生成視頻、音頻等內容并上傳至互聯網平臺用以廣泛傳播,這不僅構成對自然人肖像權、聲音權、姓名權等人格權利及個人信息的嚴重侵犯,更是利用深度合成手段混淆社會公眾視聽的風險行為。”邱華棟坦言。
對此,邱華棟建議,要以尊重和保護權利人權益、暢通產業獲得授權的通道并助推產業高質量發展為目的,鼓勵建立版權內容合法流通機制,激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海量會員作品和法定地位優勢,探索多元化版權授權模式方式,便利權利人授權以及權利人和人工智能開發者間商業交流,推動高質量、多元化正版授權數據庫建設。“僅由人工智能生成而不具有人類創造性參與的內容不應受版權或其他權利保護。對此還要明確很多執行標準,比如,多大程度的人類參與行為才能達到‘具有人類創造性’的要求;該如何衡量這種參與程度等?!?/p>
對人工智能的倫理擔憂正日益緊迫
倫理和道德是人類才具有的特征,很難融入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但又缺乏人類的道德標準,為了達到目標,可能會不擇手段,進而對人類社會造成威脅和傷害,如何才能減少和避免人工智能這種不受控制發展帶來的種種風險?
“人工智能技術一經誕生,不僅暗含巨大的道德隱憂、倫理缺失、安全風險,而且,隨著大數據、大模型及高算力的加速迭代,人工智能引發的問題,也正日益現實化、緊迫化??偟膩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遠遠滯后于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膘柛晃恼f,比如個人身份信息、社交媒體賬戶、購買歷史記錄等數據隱私如果泄露,可能會導致身份盜竊、詐騙和其他形式的濫用。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方法是加強數據隱私保護法律和規定,并確保AI技術的使用符合這些法律和規定。
同時,算法歧視、能夠自主執行任務的武器系統、人類與機器的關系等,都需要制定更加嚴格的法律和規定,確保AI技術的使用符合道德和社會責任的標準。“要堅持以人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倫理先行,在國家層面設立多部門參與、具有權威性、能快速有效響應、實現敏捷治理的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全面整合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建立科技倫理審查及負面清單準入、分級分類管理、協同監管等制度,確保人類‘守法’、機器‘守德’?!膘柛晃恼J為。
我國宜盡快啟動人工智能立法
2024年3月13日,歐洲議會批準通過了《人工智能法案》,標志著世界上首次全面規范人工智能的法律誕生。
“要想長遠發展人工智能,必須打造一個行穩致遠的法治軌道。有了人工智能監管的‘先手棋’還不夠,我們應該站在打造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高度,來強化法治頂層設計,制定出臺人工智能促進法,把激勵創新創造放在首要位置?!膘柛晃恼J為,《人工智能法案》的發布對其他國家、組織的人工智能立法起到了借鑒和助推作用。
“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應規定人工智能開發者負有公示版權內容使用情況并加以標識的義務,保障版權內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確不履行與不充分履行的責任等;要在行業政策、各類標準中,進一步落地落細落實人工智能領域的版權保護?!鼻袢A棟建議加快落實人工智能領域版權保護的多方主體責任,構建多主體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體系。建立起安全評估可靠、監管有力、投訴暢通、保護執法高效的機制鏈條,切實推動多方主體共建充分尊重和保護版權的網絡清朗空間。
全國政協委員、同濟大學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執行院長伍愛群認為,鑒于人工智能立法在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和治理領域的基礎性、引領性和支撐性作用,世界主要經濟體均將人工智能綜合立法列為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的重要環節。我國在人工智能所涉眾多領域雖已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但分散化、單一化的立法使其難以有效支撐人工智能領域的穩健發展。因此,應盡快啟動人工智能立法準備工作。
“目前,我國的算法安全治理逐步形成以分類分級為內核、以算法安全主體責任為杠桿,以算法權利體系為外部約束的整體化治理路徑。治理框架雖初具雛形,但落地方案仍處探索之中?!蔽閻廴赫J為,未來應通過健全算法治理工具體系的方式推進算法精準治理的落地,同時注重算法治理規則與個案司法裁判的良性耦合,以全要素視角打造“數據、平臺、算法”多層互嵌的一體化治理格局,為人工智能綜合性立法奠定制度基礎。
“要加快構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競爭力強的人工智能產業,切實以法治之力‘為明天的科技鍛造后天的產業’,提供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服務保障。”鞏富文說。(記者 高志民)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