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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經營者不得實施“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
人民網北京4月9日電 (梁秋坪、周靜圓)今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在會上表示,近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郭啟文詳細列舉了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傳統消費領域的虛假宣傳、“霸王條款”、預付款退款難等問題,以及網絡消費中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特別是網絡虛假營銷、直播帶貨中的假冒偽劣以及“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已引起了廣泛關注。
他強調,對于這些問題,有的現行規定比較原則,有的還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過制定實施條例,細化補充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在立法過程中,司法部與市場監管總局緊密合作,聚焦當前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框架內完善相關規定。
一是細化和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等義務,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二是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實施“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
三是規范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明確了經營者收取、退還預付款的有關規則等。
四是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規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五是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履職要求,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郭啟文還指出,在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場經營秩序。比如,針對投訴舉報和懲罰性賠償適用等問題,《條例》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受理機制的同時,強調消費者應當依法維權,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明確了不適用于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形;同時,規定對于通過夾帶、掉包、造假、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對經營者敲詐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處理。《條例》在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義務的同時,也為經營者合法經營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編輯: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