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24年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發言摘登>委員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解紛機制
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積極探索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建設新路徑,助推我國全球營商環境排名實現大幅躍升。世界銀行最新宜商環境評價指標中,“解決商業糾紛”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標之一。在涉外商事領域,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是仲裁、調解等非訴訟解紛方式。我國積極主動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堅持平等保護原則,著力構建了國際商事糾紛專業化、便利化、多元化的解紛方式。
但同時也發現,我國在適用仲裁、調解等國際通行解紛方式方面還存在需要完善之處: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有待完善,因缺乏國際商事調解的立法規范,致使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運行、監管及訴調對接流程等尚不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項有待擴大,現行仲裁法有關國際商事糾紛可仲裁事項的范圍較窄,不利于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競爭優勢的發揮。一站式解紛機制效能未充分發揮,訴訟與非訴訟各環節、各程序之間的銜接有待優化。為此,建議:
加強法律供給。研究制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規范或商事調解條例,進一步統一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運行、監管標準和程序以及訴調對接流程,切實發揮立法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適度擴大可仲裁事項范圍。以當事人有權處分為原則,在此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過程中,將與體育、反壟斷有關的商事糾紛等納入調整范圍,充分發揮仲裁作為國際通行解紛方式的功能。
加大多元解紛機制的資源整合力度。加強機制內部的資源共享,繼續發揮法院的職能優勢,支持各類調解組織依法依規開展調處工作。定期發布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報告,規范司法審查程序,促進仲裁健康發展,助力我國國際仲裁中心建設。
編輯:付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