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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不斷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規定。
規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規定指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同時,規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如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指出,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據了解,自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陳宜芳介紹,近年來,涉彩禮案件呈現兩個新特點: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僅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由于這兩類案件無法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規定基于彩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特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完善相關裁判規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陳宜芳指出,在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陳宜芳表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陳宜芳指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她表示,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對此,規定用兩個條文予以明確。
作為與彩禮相伴相生的婚嫁習俗,嫁妝目前仍較為普遍,但不同地區、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為此,規定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
“傳統上一般認為,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對此爭議不大。”陳宜芳介紹,審判實踐中僅就嫁妝返還產生的糾紛極少,因此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作單獨規定,可參照本規定處理。
(本報記者 靳昊 本報通訊員 張智睿)
編輯: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