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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提示與說明,格式合同條款管用嗎?
基本案情
左某、蔣某夫婦二人系某鄉鎮的農民,育有一女左小某。因左某、蔣某夫婦二人到市區打工謀生,便將未滿兩歲的女兒左小某送入當地某幼兒園就讀,并在幼兒園處為女兒購買了一份學生平安綜合保障險,保險有效期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7月,左小某不幸患上手足口病,在當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因醫治無效死亡。悲痛之余,左某、蔣某夫婦想起曾為女兒購買過一份保險,他們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人壽保險公司支公司支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支持了左某、蔣某夫婦的索賠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對“保險條款中載明被保險人因在90天等待期后(含90天)患疾病在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簽發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賠額后按照累進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成為合同的內容。
這是保險公司擬定的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本案中,某人壽保險公司支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其已經向左某、蔣某夫婦對格式條款作出了足夠的應有的提示,即沒有盡到足夠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左某、蔣某勝訴。
讀典互動
民法典合同編的中國特色
甲委員: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對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發揮著最為基礎的保障作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系統規定了合同制度,共有三個分編526條,占民法典條文總數的40%以上,有“一部民法典半部合同編”之說,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乙委員:合同編是在系統總結我國合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植根于中國大地,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經驗的總結,彰顯了中國特色,也回應了我國經濟生活、交易實踐的需要。
丙委員:合同編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規定“通則”,形成了體系完整、內容豐富的合同編“小總則”,是對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一種重要創新。同時,因為中國民法典將合同與侵權責任分別獨立成編,沒有債法的相關規定。為避免債法總則功能缺失,合同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債法總則功能,新增的70個法條中,將近三分之一涉及有關債的分類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債的規則。
丁委員:民法典合同編在體系結構上有重大創新,突出表現為: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債的分類,補充了多數人之債、選擇之債、金錢之債等規則,為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創造了條件。二是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三是規定了準合同,使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系。
戊委員:合同編對民生的關懷與保護值得高度關注。合同編在保留原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典型合同的前提下,增加了四種典型合同。比如,根據社會上普遍反映的物業服務不規范、業主維權難的問題,合同編專門用一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為解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煩心事”提供了法律依據。
己委員:對租賃合同的完善也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合同編在租賃合同一章中完善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第725條)、優先購買權規則(第726條)、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規則(第734條)、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權規則(第732條)等,這些規定有助于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有利于推進租售并舉的住房制度改革。
庚委員:合同編中有對一些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的規則,體現了對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的追求,比如對霸王條款說“不”,是對“弱肉強食”可能導致的社會不公平的一種矯正。但這并不意味著說合同編放棄了形式正義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勢群體保護上,既要維護形式公平,也要實現實質公平。對弱勢群體之外的主體,仍要以形式平等為原則。
辛委員:合同編充分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在通則中采取了民商合一原則;在合同編的各種典型合同中,融資租賃、保理、倉儲、建設工程、行紀等,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他一些典型合同中也將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并行規定。
壬委員:為改善營商環境,合同編補充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性質的規則,并從法典體系性方面對保證合同與擔保物權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協調。
癸委員:民法典合同編中規定了環境保護的條款,這一點特別不容易。民法典第 509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泵鞔_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和污染破壞生態的義務。還有民法典第558條也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p>
(本文摘自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讀書成果《學好用好民法典》一書)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