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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專家解讀三大亮點
據了解,與現行慈善法相比,修訂草案新增1章21條、修改47條,共13章133條,從多個方面作出修改,為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圍繞慈善法修改,民政部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范大學社會治理與公共傳播研究中心主任傅昌波近日接受了人民網“強觀察”欄目采訪。
體現慈善功能新定位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此次修訂草案,將“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寫入慈善法的指導思想。
傅昌波表示,修訂草案體現了慈善的新定位新作用,中國慈善事業經過數年的發展,不能再把它定位成只是扶貧濟困的功能。新時代背景下,慈善事業成為了社會力量在黨和政府引領下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偉大事業,是黨政機關、企業機構、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等多元主體共建的重要載體、共治的重要方式和共享的重要途徑。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為特征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其目的是實現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在傅昌波看來,慈善法為這種新型政社關系提供了基礎框架,慈善法修訂草案則是要進行制度保障的升級,完善這一基礎框架。
為了加強慈善工作組織協調,修訂草案吸收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關于“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的精神,總結地方經驗做法,新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協調機制的規定,強化慈善事業領導力量,推動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慈善事業是奉獻私人資源服務公共目的的事業。”傅昌波認為,不僅僅是民政部門,應該有更多的職能部門主動指導和促進慈善事業,這次修訂也更加明確了相關部門指導和服務的職能。
回應慈善發展新情況
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慈善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新增設的應急慈善專章成為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
近年來,無論是汶川地震,還是新冠疫情等突發事件中,都能看到各界人士自發獻愛心的身影。毫無疑問,慈善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回應。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中一些慈善組織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況公開不及時等問題,修訂草案對應急狀態下募捐信息公開作出更嚴格規定,要求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況。此外,為暢通捐贈物資的分配送達等,修訂草案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
“面對這種新情況,增設這一章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進一步完善慈善事業的應急機制,讓突發事件的慈善工作銜接更有序、有入口。第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助能夠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實實在在地回應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傅昌波說。
重大疾病個人求助也隨著社交平臺的成熟應用發展迅速,這些平臺對于一些因貧困而無法救治的人而言不亞于“及時雨”,但少數人卻借此透支別人的善良。針對這類新情況,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加強網絡個人求助治理的呼聲,修訂草案在附則中新增關于個人求助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
健全慈善監管新機制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當前,我國監管制度機制還不完善,監管不足與監管過度并存。
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慈善監管機制,其中包括:推動慈善監管全覆蓋;加強綜合監管和行業指導;細化強化法律責任等內容。
“本次修訂明確將加強慈善工作組織協調,這是對近年來各界呼吁的很好回應。”傅昌波表示,我國慈善事業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但其實慈善事業涉及面廣泛,包括資金、稅務等方面,如果是境外慈善組織活動,還需要公安、海關等部門的參與。修訂草案在明確民政部門的全面監管職責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工信、公安、財稅、審計、網信、銀保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這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以本次慈善法修訂草案強調協調監管機制為契機,各部門還可以利用好科技的力量,打破信息孤島、實現信息共享,以實現更加高效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傅昌波說。
據了解,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科教文衛體、應急、生態環境、醫療保障等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管理和服務本行業慈善活動的職責。這釋放了什么信號?
“政府部門在完善慈善事業監管的同時,更需要有服務意識。”傅昌波認為,慈善事業的資源來自社會的自愿奉獻,它的本質是政府和社會力量對于公共議題的合作治理,能夠最大程度發揮社會調節和居民自治的優勢。因此,修訂草案強調了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責,這有助于將慈善事業定位成一種“共建共治共享”的機制,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由相關部門主動引導和服務與所轄公共事務相關的慈善事業,有利于提升政社合作的效能,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