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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加強困難婦女權益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與修訂草案二審稿相比,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加強對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
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針對侵害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規定: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違反上述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