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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定罪量刑,唐山打人案的這幾個問題也需要關注!
6月10日,河北唐山某燒烤店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雖然9名施暴者已被警方全部抓獲歸案,但事件仍在持續(xù)刷屏。
與案件偵辦同步的,是網(wǎng)友的各種法律之問。涉案人員將面臨哪些法律懲罰?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將如何量刑?是否涉黑涉惡?異地偵辦是出于何種考慮?公眾安全感又將如何保障?對此,記者采訪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
可能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定罪量
“唐山燒烤店打人案件中的涉案人員,在公共場所對他人無端實施騷擾,并且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還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施杰表示,基于目前網(wǎng)絡視頻等證據(jù)線索來看,涉案人員將可能面臨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施杰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一般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們注意到,目前,被打傷女子的傷情鑒定結果還有待公布。受害人的受傷程度有輕微、輕傷、重傷等幾種不同的情形,據(jù)此,施暴者也會面臨不同的量刑后果。”施杰表示,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后,如果屬于輕傷以上,按照刑法,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等罪行的構成要件,要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對涉案9人進行了刑拘。案件最終將如何定性?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diào)查取證。”施杰表示。
涉黑涉惡若成立,施暴者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隨著唐山打人案持續(xù)發(fā)酵,網(wǎng)上不斷曝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涉黑涉惡”的背景。
“從現(xiàn)有的信息來看,涉案人員有可能還涉嫌黑社會或者是惡勢力犯罪。”施杰表示。
如何判定為“惡勢力”?施杰介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規(guī)定,“惡勢力”是指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如果是經(jīng)常性的隨意毆打他人,除了這一次,之前還有多次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并且通過有組織、有經(jīng)費來源、有預謀地進行侵占、破壞市場秩序,強買強賣,并且還有可能有司法人員或相關公職人員作為保護傘的話,那么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94條所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施杰表示,有關涉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的量刑,根據(jù)《刑法》第294條第一款規(gu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對于網(wǎng)友呼吁對涉案人員“頂格處理”這一說法,施杰回應稱,我國是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此類公眾情緒是對危害社會安定行為的一種聲討,但我們最終還是要回歸理性,回到法律軌道上依法處理。”
異地偵辦彰顯司法機關嚴肅查處案件之決心
6月11日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發(fā)布通報稱,唐山市燒烤店暴力毆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廣陽警方偵查辦理。對此,施杰解釋稱,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是由事故糾紛發(fā)生或者傷害地發(fā)生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偵辦處理,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異地管轄。
“唐山打人案目前已經(jīng)引發(fā)了輿論高度關注。它雖然是一個個案,但包含了人民群眾對于平安中國建設的一種強烈期待。同時,為期兩年的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已經(jīng)告一段落之后,仍然出現(xiàn)如此惡劣的、明目張膽的毆打他人案件,對于專項行動是否除惡已盡,公眾存在質疑。”在施杰看來,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異地對此案進行管轄偵辦,首先表明上級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要嚴肅查處、認真查處的決心和態(tài)度;同時,也是為了讓公眾對于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能力及公信力給予信心;另外,此案如牽涉惡勢力、黑勢力,或存在保護傘,異地偵辦更為合適,也更有說服力。
呼吁國家層面出臺救助行為保護法
唐山打人案中受害者的無助與無力,也引發(fā)了公眾對于“該如何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思考。
“這個問題,我覺得應引起整個社會,包括立法者的高度重視。”施杰表示,法律規(guī)定了公民都有積極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的義務。那么,在制止過程當中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在施杰看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界定、正當防衛(wèi)的有效保護,甚至于對正當防衛(wèi)的大力弘揚仍然做得不夠,從而導致因“還手”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產(chǎn)生諸多擔憂。
隨著輿情不斷發(fā)酵,不只沒有出手相助的男性,甚至包括燒烤店的經(jīng)營者、在場的女性,均遭到了網(wǎng)友指責,更有網(wǎng)友對“公眾的安全感”表示擔憂。
“我去幫助別人,萬一我把人打傷了,我會不會承擔責任?或者我在幫助他人時,我被打傷了,有沒有人來管我?這是很多人想見義勇為而又不敢伸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施杰看來,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者仍然缺少一個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針對這一問題,施杰曾連續(xù)多年呼吁,要對見義勇為的救助人進行特別保護。盡管2017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及2020年出臺的《民法典》關于“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規(guī)定,彰顯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但他認為,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救助程度仍然不夠,“應該有更多的保護措施、救濟渠道和制度性安排,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媒體監(jiān)督、網(wǎng)絡舉報等方式有一定的有效性,希望在積極推進好人保護法的同時,也要為更多人提供在網(wǎng)絡上理性有效發(fā)聲的渠道,對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有效監(jiān)督。” 施杰補充說。
策劃:李木元
導播:賴仁杰 周通
主持:易欣
記者:劉乙潼
攝像:杜曉航 徐康輝
后期:信鑫
編輯:薛婧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施杰 案件 唐山 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