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作品抄襲?如果抄襲他人作品,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在尊重版權、保護原創方面,還應怎么做?律師委員們做出了解讀。“只從已有的新聞報道截圖來看,《只此青綠》與《雙香徑》這兩個作品的舞蹈動作、服飾造型確實是高度相似,符合侵權行為的特征。”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劉紅宇表示,要判定舞蹈作品是否抄襲,并非只是參考單純的某一個動作和服飾,構成舞蹈作品的一系列連貫動作、隊形變化、舞美、燈光、道具等要素都是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也都是考察是否侵權的要素。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劉紅宇
“要判斷舞蹈的獨創性部分是否實質性相似,通常需要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結合,比對兩部舞蹈的動作、編排、背景音樂、燈光、演員表情、演員服裝等元素是否高度相似。”北京市海淀區政協常委、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表示。
△北京市海淀區政協常委、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在沈騰看來,《雙香徑》涉嫌侵犯了《只此青綠》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表演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面對爭議,5月23日晚,浙江少兒頻道表示“向主創致歉、并下架了相關視頻”。《只此青綠》出品方之一、中國東方演藝集團5月25日也發表聲明,呼吁支持原創,并表示已啟動全面維權行動。《雙香徑》舞蹈的編排者、表演者目前仍然沒有任何回應。委員們也表示,“如果版權方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雙香徑》是否構成侵權,則需要經由法院審理才能得出最終結論。”從中國東方演藝集團發表的聲明中不難看出,此次版權方本著“舊賬新賬一起算”的態度,堅決向抄襲侵權行為說“不”。
“這些維權行動主要涉及兩部法律,即《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劉紅宇表示,商標權人之所以有底氣對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相關主體提起維權行動,是因為《商標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承諾,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而一個商標雖然沒有經過注冊,但是權利人已經開始使用并產生了一定的市場影響,法律也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劉紅宇進一步解釋稱,就《只此青綠》這個節目而言,作為一個廣受歡迎的、獨具特色的節目的名稱,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我大致檢索了一下‘只此青綠’商標的注冊情況,數據庫顯示所有的‘只此青綠’商標都是在節目公演、全國巡演之后才提交注冊的。”在劉紅宇看來,“只此青綠”的著作權人有理由認為這些申請、搶注“只此青綠”商標的主體,涉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何維權?沈騰也作出了進一步闡釋。他表示,對于商標搶注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商標異議情形或宣告商標無效程序進行維權,同時,對于以惡意搶注商標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還可以通過行政舉報維權、刑事立案等方式進行維權。《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既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那為什么《只此青綠》的著作權人要進行著作權登記呢?“因為舞蹈作品普遍面臨一個維權難點,那就是很難直接確定誰是著作權人。”劉紅宇表示,《著作權法》對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并沒有明確規定,舞蹈作品的編導、主持創作的單位或者個人、創作小集體等都有可能是著作權人,一旦沒法證明著作權人,便無權提起訴訟。“進行著作權登記,可以證明著作權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提供便利。”在維護著作權方面,沈騰也表示,首先,權利人要固定證據,聯系侵權人,要求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未能及時承擔上述民事責任或雙方就侵權賠償等相關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的,權利人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通過委托律師向侵權人寄發《律師函》、提起侵權之訴等法律途徑來解決,對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版權,是保護知識的價值,尊重原創,是尊重創造的意義。”在劉紅宇看來,支持原創劇目創作,支持正版劇目演出,還需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文化傳媒行業的各個主體,尤其是劇院、劇團、電視臺等平臺主體,要加強對平臺內容版權管理,大力鼓勵支持內容原創,對于著作權的授權和使用要形成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制度機制建設良好生態。”劉紅宇建議。同時,劉紅宇還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支持原創劇目創作,支持正版劇目演出,使好作品受到應有的保護和尊重,并獲得相應的權益,才能夠激勵作者再次投入創造,形成文化產業的良性循環。”沈騰表示。目前,隨著抄襲、剽竊事件頻發,社會各界在抵制剽竊、打擊盜版上也的態度也高度一致。對此,劉紅宇還建議加強版權交易中心建設,建立版權參考定價機制。劉紅宇進一步解釋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懲罰力度,往往取決于損害賠償金額的高低,但近兩年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判賠金額整體不高。“由于相關版權缺乏價格參考機制,難以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由于侵權者的與版權直接有關的獲益難以計算,法院難以認定侵權者獲益;很多版權一直自用并沒有對外進行商業許可,很難找到參考價格,最終的結果就導致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法院酌定或者直接適用法定賠償。”劉紅宇表示,加強版權交易中心建設,建立版權參考定價機制,讓各個版權能有對應的市場價值參考坐標,將對確定版權權利人的損失、提高損害賠償金額、加大侵權人侵權成本具有重要積極的意義,從而更好地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利。對此,沈騰持同樣觀點。在他看來,當前,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侵權主體隱蔽復雜、懲戒力度不夠等原因,致使盜版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加之網絡使得侵權沒有地域限制,侵權人與著作權人可能在地理位置上相距甚遠,取證困難也導致著作權保護啟動階段初期投入較大,維權成本高昂。沈騰建議,首先,司法機構應探索案件繁簡分流的審判新機制,為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提供方便,適當提高審理效率,縮短審理周期;其次,要加大執法力度,強化著作權領域監管,打擊各類侵權盜版行為,積極創造和諧清朗的文化創作環境。“另外,還應針對惡意侵權人和侵權平臺設置‘黑名單’懲戒制度;對明顯、惡意、嚴重的侵權抄襲行為,進行行業懲戒,鼓勵和引導文化產業生態的健康有序發展。”沈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