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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李穎:
?將家庭教育令納入刑法“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范疇近年來,侵犯未成人合法權益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新的里程碑。”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穎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后,具體規定如何實施,需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來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應通過制定實施細則,對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的設置、教育指導服務平臺建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及技術規范、教育指導教材及工作人員培養等系統配置進行規定。”李穎建議,為保障法律能夠切實落到實處,需要通過實施細則對于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方式進行詳細、明確的規定,并將家庭教育服務體系建立情況、教育指導服務開展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考核。此外,建議由國務院未成年人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由全國婦聯和教育部牽頭制定完善法律實施細則,或要求各地在一定時限和法定權限內,因地制宜地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
對于拒絕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自主性的特點以及刑法本身的謙抑性原則,李穎認為,不宜直接采用刑法進行規制,可以通過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對拒絕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按照程度不同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國家權力來監督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李穎說,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家庭教育令適用及執行力度,與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探索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對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及時依法制發家庭教育令,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同時,要與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確保家庭教育令得到有效執行。充分利用各級人民政府牽頭成立的未成年人工作領導小組的平臺,與教育、婦聯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確保發出的家庭教育令能夠被順利執行。此外,要對拒絕執行家庭教育令的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李穎建議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將家庭教育令納入刑法第313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范疇,并對相應情節進行明確,一旦當事人拒絕履行家庭教育令,情節嚴重的,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保障法院的家庭教育令可以得到有效執行。
落實好家庭教育指導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不僅應制定細則確保法律落實,還應當做好宣傳保障,引導全社會參與。李穎表示,可突出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特點、內容,加大宣傳力度和持續性;應建立系統的普法宣傳措施,將家庭教育法和其他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進行系統宣傳。充分利用現代化媒體,采用貼近群眾的方式、百姓理解的語言,提升宣傳質效。應加大對基層社區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投入與幫助,積極引導并規范專業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力量加入,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家庭教育的指導服務。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