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促進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發言摘登>委員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春梅:充分發揮專門學校作用完善矯治教育功能
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記者 賈寧攝
最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收容教養制度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從國家法律層面規定,由專門學校承擔教育矯治的職責。教育矯治的對象主要是三類:有打架斗毆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不滿刑事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有輕微犯罪行為的罪錯未成年人。這三種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行為性質不同,教育矯治措施不同,作為專門學校是否有資源、有能力采取相應的強制教育矯治措施,需要配套的法規予以明確。另外,專門學校的功能定位、層級、責任等內容,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建議盡快研究出臺配套法規,明確專門學校的教育矯治功能定位,對需要教育矯治的三種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設置分級分類的矯治措施,并為專門學校建設指明方向。
一是明確專門學校管理體制。當前專門學校的主管部門不一致,實踐中分別由不同層級的政法委、教育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管理,運行中也缺乏統一的教學模式和評價標準,導致各個學校在招生范圍、管理模式和學校建設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建議確立教育部門主管、司法機關參與的專門學校管理體制,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離校”評估機制和后續跟蹤監管機制。目前,專門學校矯治教育缺乏“離校”后的規劃和指導,部分學生“離校”后面臨監護人無力監管、社區不愿接收、學校拒絕回校的“尷尬”境地。建議明確專門學校的學生離校或轉回普通學校的標準細則和動態評價機制,增強與其他矯治教育措施的銜接使用,引導和促進未成年人逐步適應并重新回歸學校、家庭和社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