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野生動物損害農作物和傷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事件時有發生。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對此有了規定。雖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于野生動物致害問題沒有專門規定,但該問題在實踐中有必要進一步探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野生動物 傷害 承擔責任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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