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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民盟四川省委會副主委,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正國:適當擴大“盡職免責”范圍
針對社會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我認為對社會救助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處分時不能一刀切,要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和后果,明確容錯糾錯情形,擴大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盡職免責”范圍。
一、 社會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二條列舉的七種情形,每一種情形都有輕重大小之分,需要區別對待。調研中發現,一些地方存在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缺乏等問題,如果盲目追責,會打擊基層干部工作積極性,“寧愿漏保、不愿錯保”,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畏手畏腳,影響了救助政策的落實。
二、 社會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兩種盡職免責情形,對已按規定履行信息核對和調查審核職責,因非主觀原因在審核確認工作中出現失誤偏差的相關工作人員實行“盡職免責”。調研中發現,有相關工作人員因非主觀原因不按照規定發放救助金和救助物資的情況,對其也應實行“盡職免責”。我認為只要相關工作人員已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無主觀過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已糾正相關行為就不應追究其責任,要適當擴大“盡職免責”范圍。
另外,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四條規定要建立社會救助對象信用記錄制度,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行為進行信用懲戒。對其中符合社會救助條件卻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行為,是否有必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信用懲戒?這些社會救助對象本身屬于社會脆弱群體,納入信用懲戒意義不大,且加大了執法成本。
編輯:張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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