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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回應|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
委員、專家的發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社會救助立法工作很有啟發,對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也很有幫助。下一步,我們在配合民政部、司法部完善社會救助法草案、推進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將積極采納和吸收大家提出的意見。
關于明確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分擔救助資金的支出責任,這樣做無疑有助于責任落實。我國在支出責任劃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進展較快,但要完全劃清楚也并不容易。就社會救助來看,由于全國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樣,救助標準和水平差異較大,同時對象認定、待遇水平確定等工作需要的信息較為復雜,目前還不具備精確劃分的條件。下一步,將根據有關工作進展適時研究推進支出責任劃分工作。
關于資金跨科目使用的問題,中央下撥的資金一般有明確的使用方向,但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對結余資金是可以統籌使用的。具體能否統籌,還要看地方政府、資金涉及的有關部門之間能否協調一致。
關于流動人口的救助是否應由流入地承擔的問題,目前,對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的中央資金已直接補助到了救助的發生地。但實際工作中還有很多復雜情況,比如流入地政府一般對信息掌握不充分,同時有的流入地省份財政壓力較大,因此,一些中央對應的轉移支付是安排到戶籍所在地的。如果能利用有關信息系統使流入地掌握流入人口的有關情況,才具備相應調整轉移支付的可能。
關于用好社會力量做好社會救助的建議,各領域社會力量有很大潛力。購買社會服務能夠有效利用財政資金,讓政府和提供服務的機構建立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但在社會救助領域,是政府直接提供救助服務好還是購買服務好,購買服務能不能開展、開展到什么程度,還要根據實際作出安排,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作出選擇,特別是社會力量能不能提供相應的服務也非常重要。如果確定要購買服務,應當在既有預算里統籌作出資金安排,不宜在法律中事先規定一定的比例。
編輯:張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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