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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紅十字會原副會長王海京:為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政府是社會救助的第一責任主體,社會力量是社會救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可以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緩解政府財政支出壓力;還能夠完善“物質+服務”的救助鏈條,滿足困難群眾差異化救助需求;更有利于通過社會力量的工作整合,實現社會救助事業可持續發展。
目前,社會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社會力量參與的規定較為原則,只有具體化才能真正落地、管用,建議:
一、 進一步細化鼓勵措施。一是針對社會力量不同主體,明確多層次、有針對性的鼓勵措施,如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榮譽表彰等,鼓勵更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二是明確設立資金引導制度,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和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對社會救助重點領域的投入。三是明確政府購買救助服務的資金來源,向社會組織傾斜,發揮它們在救助服務困難人群方面的優勢。
二、 增加社會力量救助與政府救助銜接的相關規定。一是加強信息共享,明確加強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運用救助對象個人信息加密技術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庫,科學有序整合社會救助力量和資源。二是加強協同服務,明確政府管理部門職責,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便利條件,健全社會救助需求評估、信息發布和資源對接機制。三是建立個案轉介機制,明確政府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參與社會救助的社會力量名錄及其救助工作情況,建立個案管理模式和面向社會力量的服務轉介機制,為存在多重困境與需要的救助對象提供全方位服務。
編輯:張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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