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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主要在哪些方面規定了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
民法典第1244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目前,我國主要在航空、鐵路和核事故中規定了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民用航空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批復》第7項規定,核電站的運營者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規定 賠償 責任 限額 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