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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惡意造假,懲罰性賠償等著你!
基本案情: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河酒廠)系知名白酒釀造企業,“洋河”白酒歷史悠久,產品品質卓越,得到公眾高度認可,加之洋河長期大量地宣傳,其品牌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等商標均是洋河酒廠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3類酒類商品,均在有效期內;且“洋河”“天之藍”“夢之藍”“藍色經典”先后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間,胡某自行購買白酒包裝材料,在未經洋河酒廠許可的情況下,在宿遷市某地,生產假冒的洋河藍色經典系列白酒并對外銷售。公安機關從胡某制售假酒的窩點及家中查獲假冒洋河白酒各品牌共計59箱。經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認定胡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左右,遂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洋河酒廠以胡某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洋河酒廠認為,對胡某的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侵權商品數量采用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案件,刑事判決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宜認定為被告全部非法經營數額,應當綜合參考被告胡某的相關侵權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包括且不限于:被告胡某具有持續性的侵權行為和主觀惡意,被告胡某銷售侵權產品數量巨大、生產規模大、涉案金額高,被告制造假酒環境惡劣,且利用回收的酒瓶灌裝假酒,有可能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尤其是胡某多次因實施知識產權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應加重其民事賠償責任,給予其懲罰性賠償,據此,洋河酒廠要求胡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受理此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賠償數額。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應當停止商標侵權行為,給被侵害的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胡某賠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合胡某銷售侵權白酒總價為218,932元,以及洋河酒廠2017年公布的凈利潤率為33.27%,胡某給洋河酒廠造成的損失為72,838元(218,932元x33.27%)。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據此,人民法院支持了洋河酒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洋河酒馳名中外。侵犯洋河商標權的假冒行為一直不斷,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本案發生在民法典生效施行之前,彼時商標法第63條對懲罰性賠償已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對于數次故意實施侵犯他人商標權,且被多次判處刑罰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屬于故意侵權,情節嚴重,可依法適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根據這一規定作出了判決。對被告處于懲罰性賠償,不僅處罰了侵權行為,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威懾不良商家、遏制侵權再次發生的作用;也能夠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網購、直播平臺帶貨以及海外代購等新型線上消費模式的不斷創新,線上交易也給各種山寨物品、盜版書籍、假煙劣酒等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的侵權物品流入市場帶來了便利。侵權人因此獲得暴利,但嚴重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為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打擊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民法典第1185條明確規定了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這也提醒我們,既不能參與任何制假造假活動,也要主動抵制山寨以及惡意侵權商品,共同維護公平的經濟市場秩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洋河 賠償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