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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年4次離婚被駁 第5次起訴因被告證據不足延期
湖南衡陽女子寧順花5年4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一事持續引發關注,其向衡陽縣人民法院提起的第5次離婚訴訟原定于4月23日開庭,但因被告陳定華申請延期開庭。
21日晚間,衡陽縣人民法院發布通告稱:“原告寧順花訴被告陳定華離婚糾紛一案,原定于4月23日在我院開庭審理。4月21日,被告陳定華以需要收集新的證據為由,向我院提出延期開庭的申請。為平等保護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我院決定對本案延期開庭。”
寧順花出生于1988年,和其丈夫陳定華均是衡陽縣人,兩家同村不同組。二人于2015年經媒人介紹相識,2016年6月結婚。據寧順花介紹,婚后她發現丈夫一直無業且愛賭博,賭后脾氣暴躁,經常和她吵架甚至動手打她。因無法忍受丈夫長年沉迷賭博,寧順花無奈希望通過起訴離婚。
根據衡陽縣人民法院4月15日披露的信息,寧順花于2016年12月2日首次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其丈夫陳定華離婚,但因未提供證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之后她分別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向該院起訴,但該院依法開庭審理后均依法駁回原告離婚訴請。
2021年3月3日,寧順花第5次向衡陽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當日登記立案,稱待舉證期限屆滿后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從媒體報道情況看,4次離婚被駁回可能因為寧順花提供的證據不足,也可能法院在經過多方走訪后,考慮社會效果等綜合因素駁回訴請。”長沙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協力(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波杰表示,“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我們也不能認定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判決違法,寧順花如果確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衡陽縣法院結合證據依法作出判決固然沒錯。”
朱波杰認為,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訴訟,其中的感情破裂認定仍需要法官結合證據通過司法實踐予以綜合判斷。“雖然寧順花與陳定華在本案中可能不存在原《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但寧順花在每次滿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時效后就立馬提起訴訟,證明了其離婚態度堅決,也是雙方感情破裂的一種表現,而且法院也應當審查每一次訴訟結束后雙方的感情現狀,而不是只聽取陳定華單方當庭的悔改說辭。”
“具體實踐中,多次起訴沒有判決離婚也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也遇到過6次起訴都沒有判決離婚的,有的離婚案件甚至持續10年之久。”朱波杰表示,從法院的角度考慮,如果判決離婚會將家庭矛盾轉化為不可控的社會矛盾,法院兩害相權取其輕,未嘗不是一種更好的處理方式。
“《民法典》生效后,首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又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因此如果第五次起訴開庭,法院原則上應當會判離;但并不排除法院不判決離婚,有可能法院經過多方努力作通了雙方的工作;不論如何,開庭當天法院也會盡力促成雙方調解,無論是調解和好還是調解離婚。”朱波杰說。
編輯:何方
關鍵詞:5年4次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