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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丨誰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繼承編需要解決的最重要問題是規定“誰是繼承人”。由于遺囑繼承中可以指定繼承人,民法典對遺囑繼承重在對“遺囑”做出明確規定。而對于無遺囑繼承,則需要通過法律對“誰是繼承人”“誰先繼承”“繼承多少”等做出明確規定,否則,難以發揮繼承法的“定紛止爭”作用。但是,因國情、文化傳統以及社會發展階段等不同,各國關于法定繼承有著不同的規定。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理解民法典的相關內容。
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或者基于婚姻、或者基于血緣,這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中是一樣的,都是以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來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具體制度設計有所不同。
各國都將配偶作為繼承人,只是在繼承順位上有差別。而在血親繼承方面,有的國家和地區規定非常寬泛,對于血親繼承沒有親等限制,比如德國,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都可以成為繼承人;有的國家和地區規定相對狹窄,比如意大利法律不承認超出六親等以外的血親享有繼承權;在我國臺灣地區,對于直系晚輩親屬沒有親等限制,但是直系尊血親止于祖父母,旁系血親止于兄弟姐妹。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也是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不少人提出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過窄,建議擴大。有人建議增加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法定繼承人,有人建議增加侄子女、甥子女、叔伯姑舅姨為法定繼承人。這些意見沒有被直接采納,但在繼承順位的安排以及代位繼承的安排中,吸納了其中的合理成分,在民法典第1127條、1128條中作了規定。
二、 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由于法定繼承人通常為多個人,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確法定繼承人之間應當優先取得繼承的人選。一般而言,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血緣關系遠近以及共同生活關系的密切程度是各國法律確定法定繼承順序的主要依據,但是,各國繼承法也有具體差異。
1. 配偶的繼承順序
血緣關系不可改變,但婚姻關系則可因離婚而解除,因此,配偶與血親作為繼承人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在立法上區分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不將配偶繼承人列入固定的繼承順序,使得配偶可以與任何一個繼承順序的血親繼承人按不同的應繼份比例繼承遺產;但血親繼承人有固定的繼承順序,并且其順序不同,繼承遺產的比例也不同。比如,德國、瑞士、我國臺灣地區采用這種方法。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也有學者提出了區分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并不固定配偶繼承人的順序的建議,但沒有得到采納。民法典規定的是,配偶固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2. 父母的繼承順序
關于父母的繼承順序,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認為,傳統上的繼承通常是由卑親屬繼承尊親屬,因此,法律應規定遺產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以維護財產由上向下傳遞人類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則。但為了避免遺產向旁系血親分散、從被繼承人家庭內部流向家庭外部,可以將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采取了這種方法,如法國、德國、美國、韓國、奧地利等,我國臺灣地區也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但是,也有人認為,死者生前應當贍養父母、撫養子女,死亡后,其財產也應繼續承擔該功能。因此,父母與子女應并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俄羅斯和伊朗采用了這種方法。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學者提出了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建議。但立法者認為,依循我國孝文化的傳統,推定先于父母死亡的人希望能夠留下一筆遺產使其父母安度晚年,因此,還是采用了將父母與子女并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方法。
3. 繼承順序的多寡
一般而言,繼承順序的多寡,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關系。繼承人范圍越寬,繼承順序越多,如俄羅斯的法定繼承順序有8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的法定繼承順序有5個,日本有3個。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人提出我國的法定繼承順序只有兩個,相比于其他國家過少,建議將侄子女、外甥子女作為第三順序繼承人,將伯叔姑舅姨作為第四順序繼承人。立法者認為,我國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不寬,不必增加新的繼承順位,因此,只確定了兩個法定繼承順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繼承人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