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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謠言止于名譽權訴訟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日,《中國經營報》在其紙媒及電子報和官網上刊登一篇題為《跨境電商命門凸顯網易考拉現自營危機》的報道。文章開篇即稱“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隨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貨爆料”為新聞由頭,稱其為“考拉假貨的當事人”,再鋪陳開來,指稱“網易考拉海購”銷售假貨,并稱“網易考拉現自營危機”。
在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行為保全聽證前,新浪互聯公司自行刪除了在新浪網站上更名轉載的兩篇文章,網易雷火公司在聽證后撤回了對新浪互聯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新聞報道從題目、開篇、由頭及主線勾勒了一起“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的新聞事件。但是通觀全文,卻并未報道得出“考拉假貨”這一定性的明確依據。中經報社則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明是假貨的充分證據。
在此情況下,涉案文章所報道的前述事實可能構成失實,如繼續傳播可能對網易雷火公司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嚴重損害后果。裁定中經報社立即停止在《中國經營報》電子報和網站上傳播涉案文章。該裁定作出后,中經報社不服,提出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裁定,法院復議后認為中經報社的各項復議理由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作出復議決定書,決定駁回中經報社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其后經網易雷火公司申請,中經報在法院監督下執行了該禁令要求。判決認定中經報社與新浪互聯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判令二被告向網易雷火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中經報社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聯公司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含合理支出)。二被告上訴后,二審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條】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1028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爭議焦點】
本案爭論焦點在于新聞真實的尺度在哪兒?《中國經營報》認為的“階段性報道”“一些質疑”屬于嚴重失實嗎?能否以其“有聞必錄”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
中經報社將一起尚未證實的單一用戶投訴事實,通過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報道為一起聳人聽聞的網易考拉再次出現售假重大事件的新聞事件,該報道構成了對基本事實主要內容的嚴重背離,違背了新聞真實的原則。且其記者及編輯在采訪、撰寫、編輯等過程中存在主觀惡意,造成網易雷火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已經構成了對該公司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新浪互聯公司的轉載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并造成了不實報道的擴大傳播,構成了對網易雷火公司名譽權的侵犯,鑒于新浪互聯公司行為屬于擴大侵害的轉載行為,應承擔次要責任。
本案是新民訴法修訂后北京地區首例在名譽權案件中適用訴中行為保全制度的典型案件。此前,訴訟禁令申請主要運用于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規定行為保全之后,本案首次將相關規定適用于司法實踐。由于目前我國的訴訟禁令制度在程序設置上并沒有形成從禁令提出到禁令執行的制度閉環,在實體判斷上沒有規定可操作的審查標準,這給涉網絡名譽權案件適用訴訟禁令制度帶來了具體操作層面的困難。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在程序適用條件的實體審查上,確立了平衡申請人名譽利益與新聞傳播利益、公眾知情及輿論監督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審查標準,在程序操作上完成了從程序啟動到復議程序再到禁令執行的全流程實踐,為涉網絡名譽權案件領域適用訴中禁令制度的司法實踐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名譽權 網易 中經 訴訟 雷火